[{"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24",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24,"single","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旁的 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射擊之子彈與 A 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就 B 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打擊錯誤之處理，依實務見解就實際受害之客體僅論以過失。\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打擊錯誤所採之見解：行為人瞄準之客體與實際受害之客體不一致時，就瞄準之客體論未遂，就實際受害之客體則因欠缺故意而依過失處理。《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開槍射殺 A，子彈射中 A 身旁之 B 致死；甲對 B 之死亡並無殺人故意，而係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就 B 之死亡僅負過失之責。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甲既已對前來應門之 A 開槍射擊，其殺人行為之實行已然開始，就 A 之部分成立未遂，並非尚未著手。\n(B) 錯誤。因果歷程偏離所處理的，是同一個客體上結果發生的過程與行為人預想不同；本題子彈打中的是另一個人，屬客體不同的問題，與因果歷程偏離之描述不符。\n(C) 錯誤。等價客體錯誤指行為人自始對眼前客體之同一性有所誤認；本題題幹寫明甲見 A 前來應門而開槍，其對 A 之辨識並無誤認，是射擊偏差而擊中 B，兩者不同。\n(D) 正確。依實務見解，就 B 之死亡甲欠缺故意，其可罰性建立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之過失上。\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行為，甲對 A 開槍；要件二是瞄準之客體，A 未中彈，成立殺人未遂；要件三是實際受害之客體，B 中彈死亡；要件四是主觀，甲對 B 無殺人故意而有應注意能注意之情形，就 B 依過失處理。\n【記憶點】認錯人是客體錯誤，打歪了是打擊錯誤；打歪打中的那一個只論過失。","本題所涉者為實務上所稱之打擊錯誤，《中華民國刑法》就此未設一般性的處理規定，分辨點在實務見解，這一點必須先講清楚。依實務所採之處理方式，行為人對其原本瞄準之客體，因結果未發生而成立未遂；對於實際受害之客體，因欠缺故意，於法律設有處罰過失之特別規定時，依過失犯論處。\n《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甲對 A 開槍而未擊中，就 A 之部分該當第 2 項所定之未遂犯。就 B 之死亡，則回到故意與過失的分界：《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判斷甲就 B 之刑責時，第一步是確認甲對 B 無故意，第二步是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去問該罪有無處罰過失之特別規定。\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這一項處理的是有認識過失，與間接故意的界線在行為人是否確信結果不發生。本題若把題幹改成甲明知 B 就站在 A 身旁而仍然開槍，爭點就會從打擊錯誤轉為間接故意的認定，這是同一考點最常見的變形。\n易混淆的是等價客體錯誤。客體錯誤的行為人把 B 誤認為 A 而射擊，其瞄準與命中是同一個人，依實務見解故意不因此受影響；打擊錯誤則是瞄準 A 而命中 B，兩個客體同時存在。本題題幹寫明甲見 A 前來應門而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旁之 B，瞄準與命中分屬二人，這正是選項 (C) 被排除的理由。至於選項 (A) 所稱尚難認為已著手，則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不合：甲既已扣下扳機射擊，實行行為已經開始，射擊有無偏差是結果層次的問題，與著手之認定無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23",23,"甲持刀砍殺其妻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得免於死。有關…",{"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25",25,"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追償，為免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22",22,"甲、乙、丙議謀搶 A 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 A 帶…",{"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26",26,"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不成立下列那…",{"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21",21,"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手後，甲將前…",{"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27",27,"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甲於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提解偵訊途中脫逃，…",[],{"id":46,"number":47,"stem":71},"甲持刀砍殺其妻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得…",{"id":50,"number":51,"stem":73},"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70,1789445440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