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25",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25,"single","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追償，為免除背書責任，乃趁機將自己之背書塗去（尚有其他人之背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成立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成立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成立刑法第 201 條變造有價證券罪","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背書人於支票交付後塗銷自己之背書，所成立之罪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52 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甲於背書並交付支票調借現款後，支票及其上之各次背書即成為執票人據以行使權利之憑證；甲趁機將自己之背書塗去，使該部分之證明作用喪失，足以生損害於執票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56 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題題幹並未出現將受強制執行之情事，甲所塗銷者亦非其自己之財產。\n(B) 正確。甲塗銷之背書屬執票人得據以主張追索權之文書內容，其塗銷使該背書不堪用，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2 條所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而足以生損害於他人。\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甲所塗銷者為其自己所為之背書，並非製作不真正之票據，題幹亦未顯示其有供行使之用之意圖。\n(D) 錯誤。甲塗銷背書之時，並未對執票人施用詐術而使其交付財物，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所定之詐欺取財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他人之文書，支票及其上之背書於交付後屬執票人行使權利之憑證；要件二是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甲將自己之背書塗去；要件三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執票人因而喪失對甲追索之憑據。\n【記憶點】塗掉自己的背書，動到的是別人手上的支票，成立毀損文書罪。","本題的分辨點有二：動到的是誰的東西，以及動到的是不是有價證券本身。依實務見解，票據一經簽發交付，票據本身及其上之各次背書即屬執票人得據以主張權利之文書，因此背書人事後把自己的背書塗掉，客體仍然是他人之文書，這一步靠的是實務見解而非條文字面。\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352 條有三個要件：客體為他人之文書、行為為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結果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本題設陷阱之處在第一個要件，考生若只看到背書是甲自己簽的，就會誤以為不是他人之物而排除本條。\n易混淆的是同章的另外兩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所稱之「前二條」，指的是第 352 條的他人文書與第 353 條的建築物、礦坑、船艦這兩類客體；《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是把這兩類排除之後的概括規定。本題甲所塗銷者為支票上之背書，客體為他人之文書，故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352 條。\n另一組易混淆的是偽造變造。《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是製作出內容不真正的文書，塗銷則是把既有的內容除去，行為態樣不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本題甲並未行使或交付不真正之票據，該項亦無適用。\n第四組要分清楚的是詐欺。《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取財以被害人因受騙而為財產處分為必要，本題甲是趁機塗去背書，執票人並未因此交付任何財物。\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塗銷對象改成別人的背書、或改成塗銷後再持票行使，測驗考生會不會把毀損文書與變造有價證券的界線畫錯。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24",24,"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26",26,"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不成立下列那…",{"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23",23,"甲持刀砍殺其妻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得免於死。有關…",{"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27",27,"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甲於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提解偵訊途中脫逃，…",{"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22",22,"甲、乙、丙議謀搶 A 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 A 帶…",{"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28",28,"甲因乙公然侮辱的行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開始偵查。甲因不滿檢察官自提出告訴後八個月內僅…",[],{"id":46,"number":47,"stem":71},"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id":50,"number":51,"stem":73},"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70,1789445440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