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26",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26,"single","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不成立下列那一項罪名？",{"A":16,"B":17,"C":18,"D":19},"刑法第 339 條之 3 電腦詐欺罪","刑法第 210 條變造文書罪","刑法第 359 條變更、取得電磁紀錄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銀行職員輸入不正指令增加自己存款金額，所成立與不成立之罪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業務侵占以行為人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進而易持有為所有為要件；甲所為是輸入指令變更電腦內之存款紀錄而取得財產，並非就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變易持有意思，故不成立業務侵占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3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甲輸入指令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該當本項。\n(B) 成立。銀行之存款電磁紀錄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以文書論，甲擅自變更其內容而足以生損害於銀行，該當同法第 210 條之變造私文書。\n(C) 成立。甲變更銀行電腦內之存款電磁紀錄而致生損害於銀行，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所定無故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罪。\n(D) 不成立。理由如前所述，甲未就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易持有為所有。\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業務上持有，甲雖為銀行職員，惟其職務內容為操作電腦系統，並非持有該筆存款；要件二是易持有為所有，甲所為是製作不實之存款紀錄；兩要件既不該當，業務侵占即不成立。\n【記憶點】把存款數字打大，是電腦詐欺與變更電磁紀錄，不是把手上保管的東西吞掉。","本題是一個問何罪不成立的題型，關鍵在業務侵占的持有關係。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以第 335 條第 1 項為基礎，而第 335 條第 1 項的核心要件是「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也就是行為人先合法持有，其後才變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甲的職務是輸入指令操作系統，銀行客戶之存款並非交由甲持有，因此第一個要件即不具備，這是本題設陷阱的位置。\n《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可見侵占罪與業務侵占罪均罰未遂，但未遂之前提仍是持有關係存在。\n選項 (B) 之所以成立，關鍵在準文書的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存款金額之電磁紀錄，經電腦處理後顯示為存戶之債權數額，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故以文書論。至於選項 (C)，《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之侵占。《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所寫的持有原因是「公務上或因公益」，並列了兩種原因；《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所寫的則是「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兩項各有其法定刑，考題常在此處設計選項。\n另一組易混淆的是電腦相關犯罪彼此之間。《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甲是有權限的職員，其行為並非入侵，而是有權接觸卻為不正之輸入，因此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3 條第 1 項與第 359 條，而非同法第 358 條。\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甲改成櫃檯人員直接把客戶交存之現金放進自己口袋，那時業務侵占才有適用；或是把甲改成外部駭客，那時《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才會進場。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25",25,"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追償，為免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27",27,"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甲於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提解偵訊途中脫逃，…",{"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24",24,"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28",28,"甲因乙公然侮辱的行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開始偵查。甲因不滿檢察官自提出告訴後八個月內僅…",{"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23",23,"甲持刀砍殺其妻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得免於死。有關…",{"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29",29,"甲告訴乙過失傷害，檢察官對乙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 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id":49,"number":50,"stem":72},"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甲於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提解偵…",70,1789445440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