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27",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27,"single","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甲於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提解偵訊途中脫逃，躲入民宅，負責解送之司法警察緊追至附近，進入該民宅搜捕逮獲。下列關於此一過程在刑事訴訟法上意義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甲為準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司法警察之進入該民宅搜捕自屬適法","甲雖係現行犯，但司法警察之搜捕屬強制處分之一種，故需要拘票","甲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司法警察自得逕行逮捕","甲在解送途中脫逃，司法警察進入該民宅搜索，雖無搜索票，仍屬適法","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追捕脫逃之被告時，司法警察無搜索票逕行搜索住宅之依據。\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甲於解送偵訊途中脫逃，負責解送之司法警察緊追至附近並進入該民宅搜捕，屬為逮捕脫逃人而有事實足認其在內之情形，故雖無搜索票仍屬適法。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係在押解送途中脫逃之人，其遭搜捕之依據在《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逮捕脫逃人；選項以準現行犯而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為據，與本題之依據不同。\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既就無搜索票之逕行搜索設有規定，本題搜捕之合法性即以該款為據；選項要求須有拘票，與該款所定之情形不符。\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該款所定之效果為逕行拘提，與選項所稱之逕行逮捕不同。\n(D)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逮捕脫逃人，甲於解送途中脫逃而警察緊追；要件二是有事實足認脫逃人確實在內，甲躲入該民宅；要件三是主體，為負責解送之司法警察。三者俱備，得無搜索票逕行搜索。\n【記憶點】追脫逃的人追進民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讓警察不必先拿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這是搜索的原則，而《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是不必搜索票的例外之一組，本題考的正是其中一款。《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兩個要件：一是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二是有事實足認該人確實在內；兩者缺一不可，並非只要在追人就可以進入任何住宅。\n與之相鄰的是附帶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搜索的是受逮捕、拘提或羈押之人的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四者並列，交通工具不在人身範圍內；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搜索的是住宅或其他處所，兩者的客體範圍不同。\n《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事後陳報與證據排除是同一制度的兩端。\n關於甲之緝捕，《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該款正對應本題事實。至於選項 (C) 所援引之款次，其效果同樣是逕行拘提，且柱句就各款都加上了情況急迫這個共同前提，這是它被排除的兩個理由。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該項擬制的是準現行犯，其封閉性未及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另就現行犯所設的定義：「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甲脫逃之行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警察緊追至附近，就《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的文字而言仍在定義之內；惟逮捕與無票搜索住宅是兩件事，本題後者之依據仍在《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n另一種常見考法是把脫逃改成警方接獲線報前往住宅逮捕通緝犯，處理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26",26,"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不成立下列那…",{"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28",28,"甲因乙公然侮辱的行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開始偵查。甲因不滿檢察官自提出告訴後八個月內僅…",{"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25",25,"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追償，為免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29",29,"甲告訴乙過失傷害，檢察官對乙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 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24",24,"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30",30,"下列關於檢察官偵查、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id":50,"number":51,"stem":73},"甲因乙公然侮辱的行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開始偵查。甲因不滿檢察官自提出告訴…",70,1789445440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