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2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28",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28,"single","甲因乙公然侮辱的行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開始偵查。甲因不滿檢察官自提出告訴後八個月內僅開一次偵查庭，態度怠惰，故再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轉向法院提起自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已由檢察官進行偵查中。甲不得對同一案件再提起自訴，故法院應對甲之自訴為不受理判決","因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之罪，甲雖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提起自訴。檢察官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甲提起自訴時，距乙之公然侮辱行為發生時已逾六個月的時間，屬於不得再行告訴，且也不得再行自訴的情形。故法院應對甲之自訴為不受理判決","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時並未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故甲之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甲提起自訴時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故甲之自訴合法，法院應依法判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並開始偵查後，直接被害人得否再行自訴。\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2 項規定：「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之罪，甲為直接被害人，雖已告訴且偵查已經開始，仍得就同一案件提起自訴，檢察官則應停止偵查並將案件移送法院。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甲為公然侮辱之直接被害人，落在但書所定情形，法院不因偵查在先而應為不受理判決。\n(B)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甲已於六個月內合法提出告訴且未撤回，並非已不得為告訴之人，不落入該條。\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所定應委任律師者為自訴之提起；選項把這項要求套用到告訴，並據以推出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與該項所規範之對象不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同一案件，甲之告訴與自訴均針對乙之公然侮辱；要件二是檢察官已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開始偵查；要件三是罪名屬告訴乃論；要件四是自訴人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要件三與要件四俱備，落入但書，得再行自訴。\n【記憶點】告訴乃論之罪，直接被害人自己提自訴可以把案子拉到法院，檢察官應停止偵查移送。","《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的結構是原則加但書，這一題考的就是但書。原則是同一案件已由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用以避免公訴與自訴並行；但書則就告訴乃論之罪，把處分權交還給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要件拆解上，但書有兩個要件：罪名屬告訴乃論、提起自訴之人是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兩者缺一，原則即回復適用。\n《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本題甲為被害人，符合自訴之主體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題幹已載明甲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此要件亦具備；而該項所要求者是自訴，告訴則無此限制，這是選項 (D) 把兩者混同的地方。\n但書並非在任何階段都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也就是說，一旦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內被害人即不能再援用該但書提起自訴，這是本條最常被考的例外，考生要與本題的情形分開記。\n易混淆的是自訴的另一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該條所設的是一個概括要件：只要告訴或請求已不能再為，即不得改走自訴，至於不能再為的原因，條文並未加以限定。《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逾此期間而未告訴，是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的一種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告訴經撤回而不得再行告訴，是另一種情形。本題甲於六個月內已合法提出告訴且未撤回，告訴權並未消滅，不生《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的問題，甲得否自訴仍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判斷。《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2 項規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告訴期間是就各個告訴權人分別計算的。⚠️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罪名換成非告訴乃論之罪，那時但書就沒有適用餘地。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27",27,"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甲於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提解偵訊途中脫逃，…",{"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29",29,"甲告訴乙過失傷害，檢察官對乙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 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26",26,"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不成立下列那…",{"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30",30,"下列關於檢察官偵查、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25",25,"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追償，為免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31",31,"檢察官偵辦甲涉嫌姦殺幼童乙案，檢察官訊問後，媒體採訪相關人等，下列何人非屬法律規定偵…",[],{"id":46,"number":47,"stem":71},"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甲於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提解偵…",{"id":50,"number":51,"stem":73},"甲告訴乙過失傷害，檢察官對乙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 年。下列敘述，…",70,17894454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