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3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30",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30,"single","下列關於檢察官偵查、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檢察官實施偵查，未經訊問被告，亦得起訴","檢察官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檢察官因新聞報導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不得開始偵查","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偵查之發動原因、傳訊被告之限制、起訴之要件，以及案件不屬管轄時之處置。\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本條就案件不屬管轄所定之處置為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其但書並明定有急迫情形時仍應為必要之處分；選項所稱不得開始偵查，與本條所定之處置不同。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起訴之要件為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被告所在不明者尚且應提起公訴。\n(B)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n(C)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新聞報導而知有犯罪嫌疑，屬本項所稱其他情事。\n(D) 敘述錯誤。理由如前所述，《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所定之處置是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而非禁止偵查。\n【涵攝步驟】本題為條文比對題。就管轄不屬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所定者為通知或移送，但書則要求急迫時仍應為必要之處分，兩者都不是不得開始偵查。\n【記憶點】案件不歸我管，《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要的是通知或移送，急迫時仍要先做必要處分。","偵查的發動在《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採取的是相當寬的立法：告訴、告發、自首之外，還有「其他情事」這個概括的入口，因此檢察官從新聞報導、網路訊息、他案卷證得知犯罪嫌疑，都在本項射程之內。要件拆解上，本項所要求者為知有犯罪嫌疑，並未要求嫌疑已達起訴門檻，這與《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所定之起訴要件是兩個不同的層次。\n《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偵查主體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居於輔助地位，這一項是理解整個偵查構造的起點。\n選項 (B) 所涉之《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3 項，是為了避免被告過早被捲入程序而設的節制規定，其效果是傳訊時點的限制，並非禁止傳訊。至於偵查開始後被告到場，《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另就訊問後之處置設有規定，考題常把第 3 項與第 4 項排在一起。\n管轄的部分，《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的但書值得注意：即使案件不屬其管轄，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也就是說，管轄的欠缺並不使檢察官在急迫情形下無所作為，這正是選項 (D) 被判定為錯誤敘述的關鍵。⚠️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n易混淆的是不起訴與起訴的分界。《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該條所列的是應為不起訴的法定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的起訴門檻互為表裡；考題常把應提起公訴與應為不起訴處分放在同一題，測驗考生會不會把證據門檻與法定事由混為一談。\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新聞報導換成匿名檢舉信，或把管轄問題改寫成已開始偵查後才發現不屬管轄，兩者都在《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與第 250 條的文義之內。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29",29,"甲告訴乙過失傷害，檢察官對乙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 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31",31,"檢察官偵辦甲涉嫌姦殺幼童乙案，檢察官訊問後，媒體採訪相關人等，下列何人非屬法律規定偵…",{"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28",28,"甲因乙公然侮辱的行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開始偵查。甲因不滿檢察官自提出告訴後八個月內僅…",{"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32",32,"檢察官在家上網打連線遊戲，發現公開給任何玩家都可以看見的聊天頻道上，出現甲大罵乙無故…",{"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27",27,"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甲於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提解偵訊途中脫逃，…",{"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33",33,"某處發生兇殺案，警察據報前往調查，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兇手逃之夭夭，乃封鎖現場。下列…",[],{"id":46,"number":47,"stem":71},"甲告訴乙過失傷害，檢察官對乙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 年。下列敘述，…",{"id":50,"number":51,"stem":73},"檢察官偵辦甲涉嫌姦殺幼童乙案，檢察官訊問後，媒體採訪相關人等，下列何人非…",70,17894454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