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31",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31,"single","檢察官偵辦甲涉嫌姦殺幼童乙案，檢察官訊問後，媒體採訪相關人等，下列何人非屬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限制之對象？",{"A":16,"B":17,"C":18,"D":19},"告發人對媒體透露：我去撿垃圾，看到草堆邊一堆破衣服，翻開看到是一名女童的屍體，趕快跑去報警","告訴代理人對媒體透露：剛才二名證人的證詞相反，檢察官說還要測謊","辯護人接受媒體訪問，表示：檢察官接著將尋找尚未曝光的證人 A 與 B 出庭，A 是被害人幼稚園同班同學，B 是被害人之表姐","法警對媒體透露：剛才開庭時被告完全否認犯罪，檢察官說還要測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偵查不公開所拘束之對象範圍。\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該項所列之義務主體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及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告發人係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之人，並非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其向媒體陳述自己發現屍體並報警之經過，不在該項所拘束之列。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非屬限制對象。告發人不具備上開條項所列之身分，其所述亦為自己親身經歷而非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n(B) 屬限制對象。告訴代理人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所列之人之中，其向媒體透露證人證詞相反及檢察官將行測謊，屬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n(C) 屬限制對象。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所列之人之中，其向媒體透露尚未曝光之證人身分與關係，屬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n(D) 屬限制對象。法警為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其向媒體透露開庭時被告之答辯與檢察官將行測謊，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之範圍。\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身分，須為該項所列之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要件二是事項來源，須為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要件三是行為，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告發人於要件一即不該當。\n【記憶點】偵查不公開拘束的是辦案的人與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報案的告發人不在其中。","《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這是原則性的宣示，而第 3 項則把義務主體具體化，並設有例外。要件拆解上，第 3 項的義務有三個層次：主體須為所列之人、事項須為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揭露對象須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三者俱備才有違反可言。至於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一段，則是例外，實務上偵查機關發布新聞稿多循此處理。\n辯護人的角色在本條裡是雙面的。《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辯護人因在場而知悉偵查內容，因此第 3 項把辯護人列為義務主體，這是第 2 項與第 3 項的連動之處。\n本題選項 (C) 之危險性最高：辯護人揭露的是尚未曝光之證人身分與其與被害人之關係，涉及證人安全與勾串之虞，正是第 3 項所要防止的情形。選項 (D) 的法警雖非本條逐字列舉之人，但其於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解送、戒護等職務，落在該項概括規定之內。\n《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偵查不公開的具體操作另有作業辦法規範，這一項是本條的授權依據。⚠️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告發人換成鑑定人或通譯，測驗考生對該項概括文字的理解；或是把揭露內容換成偵查機關依法發布的新聞稿，測驗第 3 項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一段所定之例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30",30,"下列關於檢察官偵查、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32",32,"檢察官在家上網打連線遊戲，發現公開給任何玩家都可以看見的聊天頻道上，出現甲大罵乙無故…",{"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29",29,"甲告訴乙過失傷害，檢察官對乙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 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33",33,"某處發生兇殺案，警察據報前往調查，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兇手逃之夭夭，乃封鎖現場。下列…",{"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28",28,"甲因乙公然侮辱的行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開始偵查。甲因不滿檢察官自提出告訴後八個月內僅…",{"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34",34,"甲持拾獲之金融卡，盜領被害人之存款，全程經監視器錄影存證，檢察官將錄影光碟作為起訴之…",[],{"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檢察官在家上網打連線遊戲，發現公開給任何玩家都可以看見的聊天頻道上，出現…",70,178944544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