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3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301-033",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33,"single","某處發生兇殺案，警察據報前往調查，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兇手逃之夭夭，乃封鎖現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警察並非勘驗之主體，法院及檢察官始為勘驗之主體，警察必須先報請檢察官核准，始得為即時之勘察","警察為即時之勘察後，倘依法定程式製作勘察報告，則該報告本身即取得證據能力；至該報告之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審酌、判斷","警察為即時之勘察後，所製作之勘察報告，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警察所製作之勘察報告，係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原則上有證據能力","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警察封鎖現場後所為即時勘察之報告，於傳聞法則下之證據能力。\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紀錄文書之範圍所採之見解。《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警察於封鎖現場後所製作之勘察報告，係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依實務見解，專為特定刑事追訴目的而製作之文書，並非例行性、機械性之公務紀錄，因此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該條所定之勘驗主體固為法院或檢察官，惟警察即時勘察另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該項所稱前項為同條第 2 項之司法警察調查，與勘驗分屬二事，選項另行附加報請核准之要件。\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勘察報告縱依法定程式製作，其證據能力仍須依傳聞法則及其例外判斷，並非因程式合法即當然取得。\n(C)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D) 錯誤。依實務見解，《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1 款所指者為例行性、機械性製作而具高度可信性之文書；為特定刑案追訴目的所製作之勘察報告，並非該款所稱之紀錄文書。\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陳述主體，警察為被告以外之人；要件二是陳述時點與形式，審判外之書面；要件三是有無傳聞例外，本件不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1 款。三者相合，原則上無證據能力。\n【記憶點】警察為辦案而寫的勘察報告不是例行公務紀錄，回到傳聞法則就沒有證據能力。","本題的核心在《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1 款的射程。條文字面所寫者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若照字面讀，警察製作的任何書面都可以進來；但實務見解對本款採取限縮，理由在於本款之所以被容許作為傳聞例外，是因為該類文書是在例行、反覆、機械的公務過程中形成，製作者沒有針對特定被告作有利或不利判斷的動機。專為某一刑案蒐證而作成的勘察報告，並不具備這種可信性基礎。\n與之對照的是同條其他各款。《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柱句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1 款規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2 款規定：「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3 款規定：「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三款的共同結構，都是以文書製作當時的情況擔保其可信性。\n警察現場作為的法律依據落在司法警察那一條。《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警察。」該款所列之警察即司法警察。《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該項所稱前項即同條第 2 項，封鎖現場與即時勘察因而繫在司法警察自己的調查上。與之並列的是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兩項的文字完全相同，但該項所稱前項是同條第 2 項的司法警察官調查，適用的人因而不同。兩條各就司法警察與司法警察官設同一權限，本題行為人是警察，依據在《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3 項，這是選項 (A) 之所以錯誤的條文基礎。至於《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所定之勘驗，主體是法院或檢察官，兩者不可混為一談。\n另可對照的是同意法則。《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勘察報告雖原則上無證據能力，當事人若於審判程序同意，仍有取得證據能力的可能，這正是本題選項使用原則上三字的意義所在。⚠️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301-032",32,"檢察官在家上網打連線遊戲，發現公開給任何玩家都可以看見的聊天頻道上，出現甲大罵乙無故…",{"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301-034",34,"甲持拾獲之金融卡，盜領被害人之存款，全程經監視器錄影存證，檢察官將錄影光碟作為起訴之…",{"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301-031",31,"檢察官偵辦甲涉嫌姦殺幼童乙案，檢察官訊問後，媒體採訪相關人等，下列何人非屬法律規定偵…",{"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301-035",35,"甲販毒後，因良心不安，乃向好友乙透露犯行，乙認茲事體大，暗中報警，並規勸甲投案。嗣警…",{"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301-030",30,"下列關於檢察官偵查、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301-036",36,"被告甲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使用未到庭之乙證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而第一審判決甲…",[],{"id":47,"number":48,"stem":72},"檢察官在家上網打連線遊戲，發現公開給任何玩家都可以看見的聊天頻道上，出現…",{"id":51,"number":52,"stem":74},"甲持拾獲之金融卡，盜領被害人之存款，全程經監視器錄影存證，檢察官將錄影光…",70,17894454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