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3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301-034",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34,"single","甲持拾獲之金融卡，盜領被害人之存款，全程經監視器錄影存證，檢察官將錄影光碟作為起訴之證據，法院定期勘驗光碟，經通知被告、辯護人均未到場，法院將光碟之畫面停格列印，附於勘驗筆錄，審判期日未再勘驗光碟，僅向被告提示勘驗筆錄及列印之畫面，並告以要旨後，採為論罪之依據。就法院調查證據之適法性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光碟未經於審判期日當庭勘驗、播放，法院調查證據之程序違法，構成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法院採為論罪之依據，判決違背法令","光碟中之畫面業經法院實施勘驗，製成勘驗筆錄，並將畫面停格列印附卷，則該筆錄已屬書證，法院依書證之調查程序，就該筆錄內容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後，採為論罪之依據，判決並不違法","金融機構之監視錄影光碟，係違法取得之證據，侵犯被告之隱私權，自無證據能力，法院勘驗光碟所取得之畫面與勘驗筆錄，屬毒樹果實，自亦無證據能力，法院採為論罪之依據，判決違背法令","金融機構之監視錄影光碟，全憑機械力拍攝，並非人之見聞，容易造假，自無證據能力。法院勘驗後作成勘驗筆錄，並非原始證據，縱經勘驗亦無法使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變成有證據能力，法院採為論罪之依據，判決違背法令","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院勘驗光碟後製成之勘驗筆錄，於審判期日應循何種調查程序。\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在實務見解：光碟經法院實施勘驗並製成勘驗筆錄、附卷之後，該筆錄即屬卷內文書，得依書證之調查程序調查。《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法院既已定期勘驗光碟、製作勘驗筆錄並將停格畫面列印附卷，於審判期日向被告提示勘驗筆錄及列印畫面並告以要旨，即已踐行本項所定之調查程序，其採為論罪依據並不違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2 項所定之顯示調查方法，適用於以光碟本身為調查對象之情形；本題法院已將勘驗結果轉為勘驗筆錄與列印畫面，而依同法第 165 條第 1 項為調查，選項逕認未當庭播放即屬應調查而未調查，與此不同。\n(B)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所規範者，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情形；金融機構為維護營業安全所設之監視錄影，並非由該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規範者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監視器錄影係機械之攝錄而非人之陳述，依實務見解不在傳聞法則射程之內，選項以其並非人之見聞為由否定證據能力，方向相反。\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證據方法，勘驗筆錄為卷內文書；要件二是調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宣讀或告以要旨；要件三是本件之踐行，法院已提示筆錄與列印畫面並告以要旨。三者相合，調查程序並無違法。\n【記憶點】光碟勘驗完寫成筆錄，筆錄就是書證，宣讀或告以要旨就是合法調查。","本題涉及三個不同層次：證據能力、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實務見解在第三層。監視錄影光碟本身是物證，《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但法院一旦實施勘驗、製成勘驗筆錄，該筆錄便成為卷內文書，依實務見解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之書證調查程序調查，兩條並非互相排斥，而是對應不同的證據方法。\n勘驗筆錄的法定要式，見《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本題法院把光碟畫面停格列印附於勘驗筆錄，正是本項所允許的作法，這一點是選項 (B) 之所以合法的條文基礎。\n要件拆解上，本題設陷阱的地方在審判期日未再勘驗光碟這一句。考生容易直接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0 款規定：「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但該款以應調查而未調查為前提；本題法院已就同一證據以書證程序完成調查，並非未予調查。\n關於監視錄影的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該條所處理的是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的權衡問題，與私人或金融機構基於營業安全所為之錄影不同。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傳聞法則的規範對象是人的陳述。至於選項 (D) 所稱容易造假，依實務見解屬證明力層次的問題，而《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301-033",33,"某處發生兇殺案，警察據報前往調查，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兇手逃之夭夭，乃封鎖現場。下列…",{"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301-035",35,"甲販毒後，因良心不安，乃向好友乙透露犯行，乙認茲事體大，暗中報警，並規勸甲投案。嗣警…",{"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301-032",32,"檢察官在家上網打連線遊戲，發現公開給任何玩家都可以看見的聊天頻道上，出現甲大罵乙無故…",{"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301-036",36,"被告甲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使用未到庭之乙證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而第一審判決甲…",{"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301-031",31,"檢察官偵辦甲涉嫌姦殺幼童乙案，檢察官訊問後，媒體採訪相關人等，下列何人非屬法律規定偵…",{"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301-037",37,"甲因涉嫌犯偽造貨幣罪，經刑警依法拘提到場。於詢問前，刑警僅對甲說：「你現在是因涉嫌犯…",[],{"id":47,"number":48,"stem":72},"某處發生兇殺案，警察據報前往調查，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兇手逃之夭夭，乃封…",{"id":51,"number":52,"stem":74},"甲販毒後，因良心不安，乃向好友乙透露犯行，乙認茲事體大，暗中報警，並規勸…",70,178944544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