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3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301-035",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35,"single","甲販毒後，因良心不安，乃向好友乙透露犯行，乙認茲事體大，暗中報警，並規勸甲投案。嗣警據報將甲逮捕，甲在警察曉諭自白得減刑之情形下，雖承認販毒，但抗辯其販毒係受人指使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雖承認販毒，但主張販毒係受人指使利用，其所供非屬自白","甲審判外之自白，有傳聞法則之適用","甲之警詢自白，雖係出於警察之曉諭，但不構成利誘，故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甲既主張其自白係出於警察之利誘，非出於任意性，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警察曉諭自白得減刑是否構成利誘，以及自白任意性之調查與證明方法。\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本題的分辨點在實務見解：警察告知被告依法自白得減刑，屬法定寬典之告知，並非以法律所未規定之利益誘使被告自白，因此不構成本項所稱之利誘，甲之警詢自白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既承認販毒，即已就犯罪事實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屬自白；其另行抗辯係受人指使利用，是就責任或量刑事由所為之辯解，兩者可以並存。\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本項所規範者為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被告自己之自白，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認定。\n(C)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主張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法院應先行調查，並由提出該自白之檢察官指出證明之方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自白之存在，甲於警詢承認販毒；要件二是取得方法，警察曉諭自白得減刑；要件三是該方法是否屬《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所稱之不正方法，依實務見解為法定寬典之告知；要件四是與事實相符。故該自白得為證據。\n【記憶點】警察講自白可以減刑，是在講法律規定而不是利誘；任意性的證明方法由檢察官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所列之不正方法，共同特徵是壓制或扭曲被告陳述的自由意思。利誘之所以被列入，是因為以法律所未規定的利益作為交換，會使被告基於算計而非基於真實作陳述；反之，若偵查機關告知的是法律本來就規定的減輕事由，被告所得到的資訊是正確的，其陳述決定並未被扭曲，這是實務見解區分兩者的理由，也是本題設陷阱的位置。\n自白的補強法則另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4 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四項合起來，構成自白的任意性、補強、調查順序與緘默權四道防線。\n本題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把任意性的證明方法交給提出自白的檢察官指出，而不是要被告證明自己受到不正方法對待；選項 (D) 把這個分配倒過來，是本題最典型的陷阱。\n易混淆的是傳聞法則的適用對象。《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規範者為「被告以外之人」的審判外陳述，被告本人的自白不在其列；被告自白的證據能力，走的是第 156 條的任意性與真實性審查。考題常把兩條放在同一題，測驗考生會不會把自白丟進傳聞法則裡處理。\n另可對照的是違法取供的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1 項規定：「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該條處理的是特定程序規定的違反，與《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所處理的不正方法各有射程。⚠️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301-034",34,"甲持拾獲之金融卡，盜領被害人之存款，全程經監視器錄影存證，檢察官將錄影光碟作為起訴之…",{"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301-036",36,"被告甲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使用未到庭之乙證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而第一審判決甲…",{"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301-033",33,"某處發生兇殺案，警察據報前往調查，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兇手逃之夭夭，乃封鎖現場。下列…",{"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301-037",37,"甲因涉嫌犯偽造貨幣罪，經刑警依法拘提到場。於詢問前，刑警僅對甲說：「你現在是因涉嫌犯…",{"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301-032",32,"檢察官在家上網打連線遊戲，發現公開給任何玩家都可以看見的聊天頻道上，出現甲大罵乙無故…",{"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301-038",38,"甲涉犯違背職務瀆職罪嫌（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經法院裁定羈押 10 日後，…",[],{"id":47,"number":48,"stem":72},"甲持拾獲之金融卡，盜領被害人之存款，全程經監視器錄影存證，檢察官將錄影光…",{"id":51,"number":52,"stem":74},"被告甲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使用未到庭之乙證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而…",70,178944544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