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3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38",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38,"single","甲涉犯違背職務瀆職罪嫌（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經法院裁定羈押 10 日後，甲的辯護人乙認為，甲並沒有逃亡之虞而應該被釋放；想要達到這個目的，甲或乙應該要怎麼作？",{"A":16,"B":17,"C":18,"D":19},"以甲的名義提出抗告","以乙的名義提出抗告","僅有甲得以自己名義提出撤銷羈押的聲請","甲、乙皆可獨立提出撤銷羈押的聲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主張羈押原因不存在而求釋放時，被告與辯護人各自得為之聲請。\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該項所列之聲請權人包含被告與辯護人，兩者各自享有聲請權而不以他方之名義為必要。甲為被告、乙為其辯護人，二人均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就關於羈押之裁定，把它排除在不得抗告的範圍之外，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身並非不可；惟本題問的是甲與乙各自得為之作法，選項把途徑限於甲一人提出抗告，未及於乙依《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所得為之聲請。\n(B) 錯誤。同理，《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雖未把羈押裁定列為不得抗告，選項仍把途徑限於乙一人提出抗告，未及於甲依《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所得為之聲請。\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於被告之外，辯護人與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也可以聲請，偵查中檢察官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選項把聲請權限縮到甲一人，與該項所定不符。\n(D)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羈押原因，甲主張並無逃亡之虞，即《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情形不存在；要件二是聲請權人，甲為被告、乙為辯護人，均在《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所列之列；要件三是聲請對象，向法院為之。\n【記憶點】羈押原因不在了，被告與辯護人都可以各自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羈押的發動與解除是一組對應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本題乙所主張者，正是該款所定之情形並不存在，因此其目標在使羈押的原因歸於消滅，對應的救濟即是《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的撤銷羈押。\n要件拆解上，《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所定者是法院的義務：羈押原因一旦消滅，應即撤銷並釋放被告，並不以有人聲請為前提；第 2 項則另外賦予被告、辯護人與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聲請權，並使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使這些人得以主動啟動審查。這兩項的關係是職權與聲請並行，考題常在此處設計選項。\n《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5 項規定：「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本題已經法院裁定羈押，程序上屬審判前之偵查中羈押或審判中羈押，須依所處階段適用相應規定。\n選項 (A)(B) 擺出來的另一條路是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本文原則上不許對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抗告，而該款把關於羈押之裁定寫在但書裡，抗告這條路對羈押裁定並沒有被封死。本題所問者是甲與乙各自得為之作法，兩個選項各把途徑繫於一人之名義，那才是它們不被選的理由。\n易混淆的是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撤銷羈押針對的是羈押原因消滅，停止羈押則是原因仍在而以具保等方式代替羈押，兩者的前提與效果不同，卻同樣是被告、辯護人與得為輔佐人之人都可以聲請。考生要把原因消滅就撤銷、原因仍在就停止記成一組。《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可見兩種救濟在聲請權人的設計上是平行的。⚠️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37",37,"甲因涉嫌犯偽造貨幣罪，經刑警依法拘提到場。於詢問前，刑警僅對甲說：「你現在是因涉嫌犯…",{"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39",39,"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36",36,"被告甲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使用未到庭之乙證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而第一審判決甲…",{"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40",40,"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公設辯…",{"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35",35,"甲販毒後，因良心不安，乃向好友乙透露犯行，乙認茲事體大，暗中報警，並規勸甲投案。嗣警…",{"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41",41,"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id":46,"number":47,"stem":71},"甲因涉嫌犯偽造貨幣罪，經刑警依法拘提到場。於詢問前，刑警僅對甲說：「你現…",{"id":50,"number":51,"stem":73},"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70,1789445440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