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3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39",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39,"single","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當日，立即委任丙律師聲請再議。但嗣後因丙律師過於忙碌，忘了在七日內提出聲請再議狀。甲後來向丙律師事務所詢問，始發現丙律師忘了提出再議之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再議期間不屬於得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所以甲不得聲請回復原狀","丙律師忘了在再議期間內提出再議之過失，視為甲的過失，所以甲不得聲請回復原狀","甲應向該管法院以書狀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待法院裁定准予回復原狀後，再向該地檢署提出再議","甲應在發現丙律師忘了提出再議之時起的十日內，以書狀釋明回復原狀的理由，連同再議的提出，向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遲誤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原狀，其準用依據與代理人過失之歸屬。\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遲誤再議期間得否回復原狀，即由這一條定明。經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甲委任丙律師代為聲請再議，丙律師因忙碌漏未於期間內提出，該過失依本項視為甲自己之過失；而《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以非因過失為回復原狀之入口要件，甲既有視為自己之過失，即不得聲請回復原狀。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就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設有準用回復原狀之明文，選項稱再議期間不屬於得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與該條相反。\n(B)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C) 錯誤。經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聲請與應補行之訴訟行為須同時為之，並非待裁定准予後再行提出；且依《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准予回復原狀者為原檢察官，選項向法院聲請亦與之不符。\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選項稱十日內，與該項所定之原因消滅後五日內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遲誤期間，丙律師未於七日內提出聲請再議狀；要件二是準用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把回復原狀搬到再議期間；要件三是過失歸屬，依《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2 項視為甲之過失，入口要件因此不具備。\n【記憶點】《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把回復原狀開給再議，律師漏期限，甲卻走不進去。","回復原狀是為了救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遲誤而設。《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該項所寫的期間裡看不到再議；而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一句準用，把回復原狀的要件與程序整組帶到遲誤再議期間，並把准駁交給原檢察官。讀本題先找到這一條，四個選項就都有條文可以逐一對照。\n準用的第一個效果落在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當事人既然選擇由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並享受其便利，代理人的疏失也由當事人承擔；甲選任丙律師為其聲請再議，丙律師的疏失依本項視為甲自己的過失，《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的入口要件因此不具備，這是本題的勝敗關鍵。\n再看被遲誤的那段期間。《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本題丙律師所遲誤的正是這七日。《刑事訴訟法》第 257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逾期的效果是駁回，回復原狀因而成為補救的途徑。\n準用的第二個效果落在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釋明義務落在聲請人身上，而聲請與補行之訴訟行為要同時為之，這正是選項 (C) 把兩者拆成兩步而出錯的地方。《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 項與《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1 項所寫的原審法院與合併裁判，是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那一組情形的原型；本題經《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準用之後，准予回復原狀的是原檢察官，選項 (C) 誤把法院當成受理機關，也在這裡露餡。⚠️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38",38,"甲涉犯違背職務瀆職罪嫌（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經法院裁定羈押 10 日後，…",{"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40",40,"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公設辯…",{"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37",37,"甲因涉嫌犯偽造貨幣罪，經刑警依法拘提到場。於詢問前，刑警僅對甲說：「你現在是因涉嫌犯…",{"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41",41,"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36",36,"被告甲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使用未到庭之乙證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而第一審判決甲…",{"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42",42,"甲涉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案件。辯護人乙是合議庭陪席法官丙…",[],{"id":46,"number":47,"stem":71},"甲涉犯違背職務瀆職罪嫌（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經法院裁定羈押 …",{"id":50,"number":51,"stem":73},"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70,178944544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