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4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40",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40,"single","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公設辯護人為甲辯護，判決後，甲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為甲指定公設辯護人乙，辯論終結後，依現行法，法院為何種判決最為正確？",{"A":16,"B":17,"C":18,"D":19},"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瑕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判決侵害到甲的審級利益","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瑕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因為在第一審，儘管辯護人缺席，判決仍然合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制辯護案件於第一審未經辯護而判決時，第二審應為之判決。\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規定：「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甲所犯為違背職務受賄罪，屬應用辯護人之案件，第一審既未經辯護人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本題原審並非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故第二審撤銷後應自為判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本題原審為實體之有罪判決，不在其中。\n(B) 錯誤。第一審之瑕疵固然存在，惟第二審之處置仍依《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定之，本題不落在該項但書所描述之三種情形，不得以審級利益為由發回。\n(C)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D) 錯誤。第一審未經辯護人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所描述之情形，選項稱判決仍然合法，與該款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應用辯護人之案件，甲所犯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要件二是辯護人未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要件三是第二審之處置，依《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撤銷並自為判決。\n【記憶點】一審沒有辯護人是當然違背法令；二審撤銷之後自己判，不是發回。","本題的第一步是確認本案屬強制辯護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第一審審判長本應為甲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n要件拆解上，《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所描述者，是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以及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只要辯護人未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判決即當然違背法令。本題落在前者。而《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該項針對的是被告已自行選任辯護人、而該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形，條文寫的是得指定；本題甲於第一審自始未選任辯護人，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柱句所寫的「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依該柱句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n第二審的處置，採的是撤銷自為判決為原則、發回為例外的架構。《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2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第 2 項是另一個特別情形，與第 1 項但書並列，兩者都不涵蓋辯護人未到庭的情況。\n考生最容易被吸引的是審級利益四個字。我國第二審採覆審制，第二審法院就案件重新調查審理，並已為甲指定公設辯護人乙且經辯論終結，被告的辯護權在第二審已獲確保，因此《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所定的原則即回到自為判決。選項 (A) 與 (C) 的理由相同而結論相反，選項 (B) 與 (D) 則各自在結論或理由上有誤，這是命題者設計的四格對照。⚠️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39",39,"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41",41,"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38",38,"甲涉犯違背職務瀆職罪嫌（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經法院裁定羈押 10 日後，…",{"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42",42,"甲涉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案件。辯護人乙是合議庭陪席法官丙…",{"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37",37,"甲因涉嫌犯偽造貨幣罪，經刑警依法拘提到場。於詢問前，刑警僅對甲說：「你現在是因涉嫌犯…",{"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43",43,"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id":46,"number":47,"stem":71},"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id":50,"number":51,"stem":73},"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70,1789445440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