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4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301-041",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41,"single","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檢察官未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論甲以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第 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2 年。關於第二審判決之量刑，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適用法條不同，屬第二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沒有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合法","雖然刑度較重，但已諭知緩刑，於甲並無不利，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合法","刑度較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違法","依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所臚列量刑審酌事項多寡，綜合判斷有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及罪刑相當原則","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二審變更起訴法條後諭知較重之刑，是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本題檢察官未上訴而僅由被告甲上訴，形式上符合該項本文之情形；惟第二審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屬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經撤銷之情形，依實務見解落入該項但書，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其量處有期徒刑 2 年之科刑判決並不違法。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認第二審適用法條與第一審不同而其科刑判決合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但書之結論相符，非本題所指之錯誤敘述。\n(B) 本選項以刑度雖較重但已諭知緩刑為由認判決合法，其結論與依《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得者一致，非本題所指之錯誤敘述。\n(C) 本選項稱科刑判決因刑度較重而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判決違法；然依《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但書，本題既因變更適用法條而撤銷改判即不受拘束，故本選項為錯誤敘述，即應選之選項。\n(D) 本選項主張綜合兩審判決所臚列量刑審酌事項判斷有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屬量刑審查之綜合判斷方式，非本題所指之錯誤敘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上訴主體，事實為僅甲上訴，該當；要件二為刑度加重，事實為由 1 年 6 月提高為 2 年，該當；但書為原審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事實為第二審變更起訴法條改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該當，故排除本文之限制。\n【記憶點】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有但書，變更適用法條而撤銷改判時不受其拘束。","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本文之發動要件有二：其一為上訴主體限於被告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之人，其二為第二審所諭知者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二者具備後，仍須檢視同項但書是否成立。本題命題者設下的陷阱，正在於考生只看到刑度由 1 年 6 月提高為 2 年，而忽略第二審已變更起訴法條這一事實。\n二、比較之客體。《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該項將比較之客體限定於宣告刑與應執行之刑，使第一審與第二審之比較有明確之對象，而非泛就判決之整體結果為比較。\n三、準用範圍。《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可知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於一部上訴撤銷後另以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亦有適用。\n四、但書之立法結構。該項但書所連結之事由為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其所處理者是第二審既已認定第一審法律適用有誤，量刑之基礎本身已隨罪名而變動，此時若仍強令第二審受原審刑度之上限拘束，將使第二審無從依變更後之罪名為適當之量刑。條文以但書處理此一情形，而非以解釋之方式擴張本文，考生應以但書之文字為準。\n五、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規定第二審認上訴有理由時撤銷原審判決之處理方式，係規範撤銷與自為判決或發回之選擇；第 370 條則規範撤銷改判後量刑之上限。兩條處理之階段不同，並列以明其分工。\n六、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題幹明示依實務見解作答，(B)、(D) 兩選項所述之判斷方式是否構成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須依實務對於量刑審查之見解定之，並非自條文字面即可直接導出；本題之決定性依據仍為《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變更法條之例外。\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第二審得否變更起訴法條、撤銷改判後之緩刑宣告，以及數罪併罰一部上訴之定刑一併命題。\n八、版本說明。本題所引之《刑事訴訟法》條文，係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該版本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作答時應以當時已生效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301-040",40,"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公設辯…",{"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301-042",42,"甲涉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案件。辯護人乙是合議庭陪席法官丙…",{"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301-039",39,"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301-043",43,"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301-038",38,"甲涉犯違背職務瀆職罪嫌（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經法院裁定羈押 10 日後，…",{"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301-044",44,"甲住臺中，某日至臺北拜訪乙，因故與乙爭吵後殺害乙，旋即逃至高雄，經警方在高雄緝獲甲，…",[],{"id":47,"number":48,"stem":72},"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id":51,"number":52,"stem":74},"甲涉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案件。辯護人乙是合議…",70,1789445440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