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4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42",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42,"single","甲涉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案件。辯護人乙是合議庭陪席法官丙的太太。關於如何作成丙迴避之裁定，下列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得依乙的聲請作成裁定","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應由上級法院合議庭作成裁定","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得依職權作成裁定","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因有偏頗之虞而應迴避時，其所屬法院得否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定：「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又《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推事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辯護人乙為陪席法官丙之配偶，此一關係不在《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所列應自行迴避之各款情形之內，而屬《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第 2 款所定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此種情形須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得聲請法官迴避者為當事人，辯護人乙非該條所定之聲請權人，本選項以乙之聲請為裁定基礎，錯誤。\n(B) 丙之情形屬《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第 2 款所定之偏頗之虞，而《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職權裁定以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為限，故其所屬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本選項正確。\n(C) 《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本選項逕謂應由上級法院合議庭裁定，錯誤。\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依職權為迴避裁定之情形以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為限，本選項稱所屬法院得依職權作成裁定，錯誤。\n【記憶點】自行迴避事由才有職權裁定，偏頗之虞只能由當事人聲請。","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之法官迴避分為自行迴避、聲請迴避與職權裁定迴避三個層次。《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以列舉方式定其應自行迴避之情形，其第 2 款規定：「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該款所連結之身分關係，係以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之關係為準；本題乙為辯護人而非被告或被害人，故不落入該條射程，這正是本題設下的陷阱所在。\n二、涵攝。要件一，丙為合議庭陪席法官，屬該管案件之法官；要件二，乙與丙有婚姻關係，惟乙係辯護人而非被告或被害人，不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各款；要件三，該關係足認丙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第 2 款；要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職權裁定限於應自行迴避之原因，故本題不得依職權裁定。\n三、聲請權人。《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所定之聲請權人為當事人。辯護人雖得為被告之利益為訴訟行為，惟該條所列之主體並未及於辯護人，故 (A) 選項以乙之聲請為基礎並不成立。\n四、聲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可知聲請以書狀為原則、言詞為例外，且係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而非向上級法院。\n五、裁定機關。《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可知法官自認聲請有理由時得逕行迴避，無須裁定。\n六、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25 條就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設有準用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則就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設有準用規定，其核定機關為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與法院之裁定程序並列可知主體不同、程序亦不同。\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條文常與《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以及聲請迴避之時期限制一併命題。\n八、版本說明。本題所引之《刑事訴訟法》條文，係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該版本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作答時應以當時已生效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41",41,"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43",43,"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40",40,"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公設辯…",{"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44",44,"甲住臺中，某日至臺北拜訪乙，因故與乙爭吵後殺害乙，旋即逃至高雄，經警方在高雄緝獲甲，…",{"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39",39,"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45",45,"甲向法院提起自訴，指控公務員乙犯凌虐人犯罪，乙於同一法院向甲提出誣告罪之反訴。下列敘…",[],{"id":46,"number":47,"stem":71},"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id":50,"number":51,"stem":73},"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70,1789445440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