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4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301-043",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43,"single","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就其行使有價證券事實，向 A 法院提起公訴。嗣後又將詐欺事實另行向 B 法院起訴。A、B 二法院對於所受理之案件，應如何處理？",{"A":16,"B":17,"C":18,"D":19},"A、B 二法院受理之案件，因屬檢察官分別起訴，應各自為實體審判","A、B 二法院所受理案件，乃屬同一案件，應由繫屬在先的 A 法院為實體審判","A、B 二法院受理之案件，因被告同一人，故應裁定合併由一法院審判","A、B 二法院受理之案件，屬相牽連案件，若 A、B 法院不同意時，應各為審判","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同一案件先後繫屬於二個有管轄權法院時之處理。\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8 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甲係為詐騙財物而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取得不法利益之詐欺行為，依實務見解本於同一犯罪事實而屬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先後向 A、B 二法院起訴者為同一案件；A 法院繫屬在先，故應由 A 法院為實體審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謂二法院各自為實體審判。惟《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繫屬在後之 B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本選項錯誤。\n(B) 二法院所受理者為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由繫屬在先之 A 法院審判，本選項正確。\n(C)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該項所定者為得合併管轄，並非以被告同一為由即應裁定合併；且本題二案為同一案件而非僅屬相牽連案件，本選項錯誤。\n(D)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可知縱屬相牽連案件而各法院不同意合併，仍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本選項稱應各為審判，錯誤。\n【記憶點】同一案件重行起訴，繫屬在先者審判，在後者諭知不受理。","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8 條之適用有三個要件：案件同一、數法院均有管轄權、先後繫屬。其中同一案件之認定是本題真正的難點，須先就實體法上之罪數關係判斷起訴之事實是否為同一。\n二、涵攝。要件一為同一案件，事實為甲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同一行為詐得財物，二次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該當；要件二為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事實為 A、B 二法院分別受理，該當；要件三為先後繫屬，A 法院在先，故依《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由其審判。\n三、實務見解的位置。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而詐得財物者，其詐欺取財行為與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間之罪數關係，係由實務見解所形成，並非自條文字面即可讀出；本題之分辨點即在此。若認二者為裁判上一罪，則先後起訴者為同一案件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8 條之適用；若認為數罪，則屬相牽連案件而應循合併管轄之途徑處理。\n四、相牽連案件之定義。《刑事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相牽連案件與同一案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數個案件而得合併，後者則是一個案件。\n五、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與同條第 1 項、第 2 項並列，可知同級與不同級法院之合併途徑並不相同。\n六、款次之陷阱。《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規定：「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該款以同一法院為要件；本題係繫屬於不同法院，故應適用之款次為第 7 款。兩款所處理者都是重行起訴，差別只在是否同一法院，考生須逐款讀過方能分辨。\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條文常與偵查階段之合併偵查、起訴之效力範圍一併命題。\n八、版本說明。本題所引之《刑事訴訟法》條文，係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該版本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作答時應以當時已生效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301-042",42,"甲涉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案件。辯護人乙是合議庭陪席法官丙…",{"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301-044",44,"甲住臺中，某日至臺北拜訪乙，因故與乙爭吵後殺害乙，旋即逃至高雄，經警方在高雄緝獲甲，…",{"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301-041",41,"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301-045",45,"甲向法院提起自訴，指控公務員乙犯凌虐人犯罪，乙於同一法院向甲提出誣告罪之反訴。下列敘…",{"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301-040",40,"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公設辯…",{"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301-046",46,"慣竊甲與姓名不詳之男子，在捷運車站內扒竊時，甲當場被逮，惟該不詳姓名之共犯趁隙逃脫。…",[],{"id":47,"number":48,"stem":72},"甲涉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案件。辯護人乙是合議…",{"id":51,"number":52,"stem":74},"甲住臺中，某日至臺北拜訪乙，因故與乙爭吵後殺害乙，旋即逃至高雄，經警方在…",70,1789445440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