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4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44",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44,"single","甲住臺中，某日至臺北拜訪乙，因故與乙爭吵後殺害乙，旋即逃至高雄，經警方在高雄緝獲甲，嗣經檢察官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獲准，起訴時甲被羈押於高雄看守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臺中地院對於此案有管轄權，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臺北地院對於此案有管轄權，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高雄地院對於此案有管轄權，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臺北、臺中、高雄地院對甲殺乙案件都有管轄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刑事案件土地管轄之連結因素。\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該項所列之連結因素為犯罪地、住所、居所與所在地，彼此並列而非互相排斥，符合其中之一者，該地之法院即有管轄權。本題甲住臺中，其住所地為臺中；殺害乙之行為地在臺北，犯罪地為臺北；起訴時甲被羈押於高雄看守所，其所在地為高雄。臺北、臺中、高雄三地之地方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稱臺中地院有管轄權而其他地院則無。惟依《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住所地為連結因素之一，犯罪地與所在地之法院同有管轄權，本選項排除其他法院，錯誤。\n(B) 本選項稱臺北地院有管轄權而其他地院則無。惟依《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犯罪地之外，住所地與所在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本選項排除其他法院，錯誤。\n(C) 本選項稱高雄地院有管轄權而其他地院則無。惟依《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在地之外，犯罪地與住所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本選項排除其他法院，錯誤。\n(D) 臺北為犯罪地、臺中為被告住所地、高雄為被告所在地，三者均為《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列之連結因素，三地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連結因素一為犯罪地，事實為甲在臺北殺害乙，臺北地院有管轄權；連結因素二為被告之住所，事實為甲住臺中，臺中地院有管轄權；連結因素三為被告之所在地，事實為甲起訴時羈押於高雄看守所，高雄地院有管轄權。\n【記憶點】犯罪地、住所、居所、所在地並列，法院管轄權可以競合。","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四個連結因素，以或字相連，屬選擇性之並列規定，因此同一案件常有數個法院同時具備管轄權。本題命題者以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之句式設計三個誘答選項，考的正是考生會不會把並列讀成互斥。\n二、事物管轄之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4 條規定：「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本題為殺人案件，不在該但書所列三種罪名之內，故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土地管轄與事物管轄是兩個層次，須分別檢驗。\n三、特別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該項就國外船艦、航空機內之犯罪另設連結因素，與第 1 項並列。\n四、管轄競合之處理。數法院均有管轄權而同一案件先後繫屬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可見立法設計是先容許競合，再以繫屬先後之規則收斂。\n五、指定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可知管轄不明時另有指定之途徑，與本題所涉之管轄競合並不相同。\n六、移轉管轄之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該條處理的是有管轄權之法院不能或不宜行使審判權時之移轉，與第 5 條之管轄取得並列，可知兩者所處理之時點不同。\n七、實務見解的位置。所謂所在地是否包含因羈押而在押之處所，屬條文文義之具體化，須參酌實務對於起訴時被告所在地之認定；本題以羈押於高雄看守所作為所在地之事實基礎，即以此為前提。\n八、版本說明。本題所引之《刑事訴訟法》條文，係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該版本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作答時應以當時已生效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43",43,"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45",45,"甲向法院提起自訴，指控公務員乙犯凌虐人犯罪，乙於同一法院向甲提出誣告罪之反訴。下列敘…",{"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42",42,"甲涉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案件。辯護人乙是合議庭陪席法官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46",46,"慣竊甲與姓名不詳之男子，在捷運車站內扒竊時，甲當場被逮，惟該不詳姓名之共犯趁隙逃脫。…",{"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41",41,"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47",47,"甲法官因其子駕車肇事逃逸遭檢察官起訴，經某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後，嗣其子向臺灣高等…",[],{"id":46,"number":47,"stem":71},"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id":50,"number":51,"stem":73},"甲向法院提起自訴，指控公務員乙犯凌虐人犯罪，乙於同一法院向甲提出誣告罪之…",70,1789445440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