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4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46",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46,"single","慣竊甲與姓名不詳之男子，在捷運車站內扒竊時，甲當場被逮，惟該不詳姓名之共犯趁隙逃脫。甲經移送地檢署並坦承犯案，惟於值班內勤檢察官乙訊問時，拒絕供述共犯姓名，乙下列那一項處置，不違反檢察官倫理？",{"A":16,"B":17,"C":18,"D":19},"乙訊問甲時，當庭告知甲，如甲能誠實供出共犯姓名，代表犯後態度良好，會記明筆錄，將來承辦檢察官可從輕處理，一定會給予緩起訴","乙訊問甲時，當庭告知甲，如不供出共犯姓名，將向法院聲請羈押甲","乙訊問甲時，當庭告知甲，因甲係慣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恐有再犯之虞，且有不詳姓名共犯在逃，有串證之虞，決定向法院聲請羈押甲","乙訊問甲時，為使甲明白供出共犯與否之利害關係，先暫停製作筆錄並關閉偵查庭錄音設備，與甲閒聊說明，說明完畢後，再重新開啟偵查庭錄音設備進行筆錄製作","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訊問被告時應遵守之態度與方法界線。\n【正解理由】《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乙就甲有無羈押原因而為判斷並決定向法院聲請羈押，係本於甲有多次竊盜前科而有再犯之虞、且有共犯在逃而有串證之虞之事實行使其職權，並非以取得供述為目的所使用之不正方法，亦未以承諾利益或加害相脅而迫使甲供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乙告知甲若供出共犯即會記明筆錄並保證將來一定會給予緩起訴，係以特定處分結果為條件換取供述，屬《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3 條第 2 項所禁之利誘，違反檢察官倫理。\n(B) 乙告知甲若不供出共犯即將向法院聲請羈押，係以羈押之不利益相脅而促其供述，屬《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3 條第 2 項所禁之脅迫，違反檢察官倫理。\n(C) 乙係就羈押原因為判斷後決定聲請羈押並當庭告知其理由，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應出以懇切態度、不得使用不正方法之要求並無牴觸，為不違反檢察官倫理之處置。\n(D) 《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乙暫停製作筆錄並關閉偵查庭錄音設備後與甲閒聊，使該段訊問過程未經全程連續錄音，與該項所定之要求不符。\n【記憶點】告知羈押之決定是行使職權，以羈押相脅或以緩起訴利誘則是不正方法。","一、要件拆解。《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3 條第 2 項所列之禁止方法可分為兩組：一組是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及其他不正方法，指向取供手段之正當性；另一組是笑謔、怒罵或歧視，指向訊問態度之莊重。本題四個選項正好分別落在這兩組與程序規定之上，考的是考生能否分辨行使職權並說明理由，與以職權作為交換條件之差別。\n二、涵攝。就 (C) 而言，要件一為犯罪嫌疑重大，事實為甲當場被逮並坦承犯案，該當；要件二為法定羈押原因，事實為有不詳姓名之共犯在逃而有勾串共犯之虞，該當；要件三為訊問方法之界線，事實為乙係告知其聲請羈押之決定而非以之交換供述，未逾越前開界線。\n三、專業態度之要求。《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該項為原則性規定，第 2 項則就訊問場合予以具體化，兩項合觀可知其規範對象為檢察官執行職務之整體外觀。\n四、羈押要件之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本題有共犯在逃而有勾串之虞，即屬該款所定之情形，故 (C) 之聲請有其法定依據。\n五、羈押決定權之歸屬。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羈押須由法官訊問後決定，檢察官所得為者為聲請。命題者以決定向法院聲請羈押之措辭凸顯此一權限分配，考生若誤以為檢察官得逕行羈押，便會錯讀選項。\n六、程序保障之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2 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該項就違反全程連續錄音之效果定其證據能力，與《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1 項之義務規定並列，可知錄音義務並非訓示規定。\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偵查不公開、檢察官之客觀性義務一併命題。\n八、版本說明。本題所引之《刑事訴訟法》條文，係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該版本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作答時應以當時已生效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45",45,"甲向法院提起自訴，指控公務員乙犯凌虐人犯罪，乙於同一法院向甲提出誣告罪之反訴。下列敘…",{"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47",47,"甲法官因其子駕車肇事逃逸遭檢察官起訴，經某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後，嗣其子向臺灣高等…",{"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44",44,"甲住臺中，某日至臺北拜訪乙，因故與乙爭吵後殺害乙，旋即逃至高雄，經警方在高雄緝獲甲，…",{"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48",48,"法官甲之妻乙因從事網拍業務遭丙提出詐欺取財之控告，乙接獲警察局之調查通知，即向甲訴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43",43,"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49",49,"甲法官之配偶乙為律師，試問甲法官關於配偶之工作應注意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向法院提起自訴，指控公務員乙犯凌虐人犯罪，乙於同一法院向甲提出誣告罪之…",{"id":50,"number":51,"stem":73},"甲法官因其子駕車肇事逃逸遭檢察官起訴，經某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後，嗣其…",70,1789445440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