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4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47",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47,"single","甲法官因其子駕車肇事逃逸遭檢察官起訴，經某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後，嗣其子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乃基於愛子心切，透過大學同學法官乙向承辦該案件之受命法官丙及審判長丁關說，希能判決無罪。其後，丁在評議簿中表示該案應判決無罪，丙則表示應至少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陪席法官戊未曾閱卷，基於丁之指示，同意為無罪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請託乙向丙關說，乃人情之常，應未違反法官倫理","丁受乙請託，基於同事情誼，判決被告無罪，係自由心證所容許，無違反法官倫理","丙表示應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此與丁之意見相左，應已違反法官倫理","戊未閱卷即參與評議，雖未接受關說，其同意無罪之行為，應已違反法官倫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不得關說請託，以及評議應本於獨立審判。\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戊為陪席法官，未曾閱卷即參與評議，且係基於審判長丁之指示而同意為無罪判決，並非本於自己對卷證之認識形成心證，其縱未親自接受關說，仍與該項所定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且不受任何干涉之要求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甲法官透過同學乙向承辦法官丙、丁請託，係就他人承辦之案件為請託，已違反該條，本選項稱其為人情之常而未違反法官倫理，錯誤。\n(B) 丁受乙之請託而以同事情誼為判決之基礎，與《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且不受任何干涉之要求不符，本選項稱其為自由心證所容許而無違反法官倫理，錯誤。\n(C) 丙表示應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係其依《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本於良心所形成之法律見解。《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評議意見與審判長不同並非違反法官倫理之事由，本選項錯誤。\n(D) 戊未閱卷即依指示表示意見，違反《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之獨立審判要求，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就 (D) 而言，要件一為依據憲法及法律審判，事實為戊未曾閱卷、無從依卷證認定事實，未該當；要件二為本於良心且超然、獨立，事實為戊係基於丁之指示而表示意見，未該當；要件三為不受任何干涉，事實為該案已有關說介入而戊之意見隨審判長之指示形成，未該當。\n【記憶點】關說請託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未閱卷而依指示評議則違反獨立審判。","一、要件拆解。本題把關說與評議兩個層次疊在一起。前者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規範，其射程及於為關說之法官；後者則由《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獨立審判原則規範，其射程及於受理案件之法官。甲、乙落在前一層，丙、丁、戊落在後一層，考生若只用一條規定作答，必定會漏掉其中一半的選項。\n二、法官倫理規範之授權基礎。《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可知法官倫理規範是由法官法授權訂定，兩者並非各自獨立的規範體系，而是同一套要求的兩個層級。\n三、評鑑事由之界線。《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可知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而情節重大者，均構成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n四、法律見解之保留。《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所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個案評鑑事由，是審判獨立在評鑑制度上的具體保障。本題 (C) 選項正是以此為陷阱：丙的意見與審判長相左，看似與眾不同，實則屬於受保障的法律見解形成，命題者刻意讓它看起來像是違紀。\n五、評鑑委員會之設置。《法官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該項為評鑑制度之組織基礎，與同條第 2 項之事由、第 3 項之界線合觀，可知評鑑係由專責委員會而非由所屬法院自行處理。\n六、易混淆條文對照。《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該條與第 30 條之個案評鑑並列，可知職務監督與評鑑是兩條不同的路徑：前者由監督權人為之，後者則由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理。\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請託關說之處置、以及合議庭評議之保密一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46",46,"慣竊甲與姓名不詳之男子，在捷運車站內扒竊時，甲當場被逮，惟該不詳姓名之共犯趁隙逃脫。…",{"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48",48,"法官甲之妻乙因從事網拍業務遭丙提出詐欺取財之控告，乙接獲警察局之調查通知，即向甲訴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45",45,"甲向法院提起自訴，指控公務員乙犯凌虐人犯罪，乙於同一法院向甲提出誣告罪之反訴。下列敘…",{"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49",49,"甲法官之配偶乙為律師，試問甲法官關於配偶之工作應注意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44",44,"甲住臺中，某日至臺北拜訪乙，因故與乙爭吵後殺害乙，旋即逃至高雄，經警方在高雄緝獲甲，…",{"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50",50,"下列法官開庭時之行為，何者並不違反法官倫理？",[],{"id":45,"number":46,"stem":70},"慣竊甲與姓名不詳之男子，在捷運車站內扒竊時，甲當場被逮，惟該不詳姓名之共…",{"id":49,"number":50,"stem":72},"法官甲之妻乙因從事網拍業務遭丙提出詐欺取財之控告，乙接獲警察局之調查通知…",70,1789445440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