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48",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48,"single","法官甲之妻乙因從事網拍業務遭丙提出詐欺取財之控告，乙接獲警察局之調查通知，即向甲訴說原委，法官甲遇此情形所採行下列之處置，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之要求？",{"A":16,"B":17,"C":18,"D":19},"私下提供個人意見，但向乙說明僅供參考，如果有必要，最好還是委任律師處理","打電話給承辦警員，表示乙雖為法官之配偶，但不要求特別待遇，只拜託務必審慎公正處理","直接聯絡丙，以自己歷年豐富之審判經驗及專業知識，向丙說明乙所為不構成犯罪，促丙諒解及撤回告訴","為乙輔佐辯護","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協助之界線。\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甲僅私下就配偶乙所述之原委提供個人意見，並明白告知該意見僅供參考、必要時仍應委任律師處理，既未對外執行律師職務，亦未介入承辦機關之處理，題幹亦未載明甲有收取報酬，屬該項但書所定無償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諮詢之情形。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之處置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無償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諮詢，並建議必要時委任律師，未違反法律倫理之要求，本選項正確。\n(B)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甲以法官身分致電承辦警員關切其配偶之案件，縱聲明不要求特別待遇，仍係以其職務或名銜介入他人承辦之案件，違反該條。\n(C) 甲直接聯絡告訴人丙，以其審判經驗及專業知識說服丙撤回告訴，同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所定利用職務或名銜為他人謀取利益之行為，且已逾越《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所許之無償法律諮詢範圍。\n(D)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甲為乙輔佐辯護，即屬該項本文所規範之情形，違反法律倫理之要求。\n【記憶點】法官可以無償為家人提供法律諮詢，但不可出面、不可輔佐、不可打電話關切。","一、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採本文加但書之結構：本文禁止法官執行律師職務並要求避免為輔佐人，但書則就無償為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開一扇窗。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但書之內、本文之內與另一條規範之內，作答的第一步是判斷該行為究竟落在哪一格。\n二、涵攝。要件一為行為人身分，事實為甲係現職法官，該當；要件二為對象，事實為乙為甲之配偶，屬家庭成員，該當；要件三為行為態樣，事實為甲提供個人意見並敘明僅供參考，屬法律諮詢而非執行律師職務；要件四為有償與否，題幹未載甲有收取報酬，配偶間私下提供意見應認係無償，故落入但書。\n三、但書之附隨義務。《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可知但書並非毫無限制，對家庭成員以外之親屬另有告知義務。本題乙為甲之配偶，屬家庭成員，故不生該項之告知義務問題，但甲仍主動建議委任律師，其處置更為周延。\n四、利用職務或名銜之禁止。《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所禁者，是以法官之職務或名銜作為取得利益或特殊待遇之槓桿。(B) 選項的陷阱在於行為人自己聲明不要求特別待遇，然而電話一旦由法官打出，其身分本身即已產生影響力，是否口頭聲明並不改變該行為之性質。\n五、易混淆條文對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該條規範的是執行職務時之平等對待，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之禁止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並列，可知兩者所處理之風險並不相同。\n六、單方溝通之對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該條就承辦案件設有原則禁止與各款例外，與本題 (C) 選項所述之直接聯絡告訴人並列，可知法官對外接觸之限制在承辦與非承辦案件中各有其規範密度。\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法官兼職禁止、以及家庭成員擔任律師之揭露義務一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47",47,"甲法官因其子駕車肇事逃逸遭檢察官起訴，經某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後，嗣其子向臺灣高等…",{"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49",49,"甲法官之配偶乙為律師，試問甲法官關於配偶之工作應注意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46",46,"慣竊甲與姓名不詳之男子，在捷運車站內扒竊時，甲當場被逮，惟該不詳姓名之共犯趁隙逃脫。…",{"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50",50,"下列法官開庭時之行為，何者並不違反法官倫理？",{"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45",45,"甲向法院提起自訴，指控公務員乙犯凌虐人犯罪，乙於同一法院向甲提出誣告罪之反訴。下列敘…",{"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51",51,"甲檢察官負責檢察署偵查案件之辦理，每月新收案件超過百件，工作負荷量極大，未結案件量為…",[],{"id":45,"number":46,"stem":70},"甲法官因其子駕車肇事逃逸遭檢察官起訴，經某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後，嗣其…",{"id":49,"number":50,"stem":72},"甲法官之配偶乙為律師，試問甲法官關於配偶之工作應注意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70,17894454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