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4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301-049",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49,"single","甲法官之配偶乙為律師，試問甲法官關於配偶之工作應注意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法官應避免其配偶乙經常進出其法院之辦公室，且其亦應避免經常進出配偶乙之律師事務所","甲法官得同意乙在受配住之法官職務宿舍接見乙之委託人，但此時甲法官宜迴避","甲法官應避免與配偶乙一同出席乙所屬律師事務所同事之婚禮","乙律師出馬競選民意代表，甲法官不得為乙公開站台助選，僅得在私下為乙向社區鄰居請求支持","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與擔任律師之配偶間之往來分際。\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規定：「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該條所避免者，限於《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所稱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A) 所述之經常進出並不在其列；(A) 之所以正確，其依據為法官應避免使外界對審判公正產生合理懷疑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定有明文。乙經常進出甲之辦公室，或甲經常進出乙之事務所，持續而可見於外，正足生此種懷疑。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應避免乙經常進出其法院辦公室，亦應避免自己經常進出乙之律師事務所；此種接觸持續而可見於外，足使外界對甲審判之公正產生合理懷疑，本選項正確。\n(B)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職務宿舍係因職務而配住之利益，同意配偶律師於該處接見委託人，即以職務上之利益供他人執業之用，縱甲於個案迴避亦然，本選項錯誤。\n(C) 出席配偶事務所同事之婚禮，落在《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所稱之「社交活動」之內，而該條所避免者，係「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社交活動，一般禮儀性之出席不具此種不相容性，本選項錯誤。\n(D)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私下向鄰居請求支持，仍屬為公職候選人所為之其他協助，本選項錯誤。\n【記憶點】配偶是律師，要避免的不只是飲宴、社交與財物往來，還包括足使外界懷疑審判公正的往來。","一、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規定：「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之成立要件有二：其一為行為落在該條所稱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之內，其二為該行為與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兩者須併存。\n二、本題事實落在哪裡。乙經常進出甲之法院辦公室、甲經常進出乙之律師事務所，其形態是對辦公處所之出入，就《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所稱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與「財物往來」三者而言均不該當。因此 (A) 應予避免之理由，不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而是法官應避免使外界對審判公正產生合理懷疑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定有明文。\n三、(A) 與 (C) 的分野。(C) 之出席同事婚禮，落在《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所稱之「社交活動」之內，惟其欠缺該條所要求之不相容性，故非該條所應避免者；(A) 之經常進出則相反，其形態不在該條所列之三種形態，卻因持續而可見於外，足以引起外界對法官與律師關係之合理懷疑。\n四、職務資源之使用。《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職務宿舍是因職務而生之利益，一旦作為律師接見委託人之場所，即已將職務資源移作他用。此處的陷阱在於 (B) 後半加上甲宜迴避一語：迴避所處理的是個案審判之公正，與宿舍之使用是兩件事。\n五、政治活動之禁止。《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兩款並列可知，該項所禁止者不以公開之言論為限，為候選人所為之其他協助同在禁止之列，故 (D) 就公開與私下所作之區分並不成立。\n六、法官自身與律師業務之界線。《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該條所處理者是法官自己與律師業務之關係，本題所處理者則是法官與擔任律師之配偶間之往來，兩者是同一組規範的兩個方向。\n七、實務見解的位置。法官與擔任律師之配偶間應保持何種距離，其具體分際仍須參酌職務監督與自律實務所形成之標準，並非自條文字面即可窮盡；本題以經常進出辦公室與事務所作為判準，即屬此一標準之具體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48",48,"法官甲之妻乙因從事網拍業務遭丙提出詐欺取財之控告，乙接獲警察局之調查通知，即向甲訴說…",{"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50",50,"下列法官開庭時之行為，何者並不違反法官倫理？",{"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47",47,"甲法官因其子駕車肇事逃逸遭檢察官起訴，經某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後，嗣其子向臺灣高等…",{"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51",51,"甲檢察官負責檢察署偵查案件之辦理，每月新收案件超過百件，工作負荷量極大，未結案件量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46",46,"慣竊甲與姓名不詳之男子，在捷運車站內扒竊時，甲當場被逮，惟該不詳姓名之共犯趁隙逃脫。…",{"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52",52,"檢察官身為執法者，言行舉止，應有一定之要求，下列敘述，何者明顯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要…",[],{"id":46,"number":47,"stem":71},"法官甲之妻乙因從事網拍業務遭丙提出詐欺取財之控告，乙接獲警察局之調查通知…",{"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