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5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301-050",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50,"single","下列法官開庭時之行為，何者並不違反法官倫理？",{"A":16,"B":17,"C":18,"D":19},"法官在開庭時告知被告所犯罪名輕微，且事證明確，被害人要求賠償金額未必高於委任律師辯護之花費，建議被告考慮直接與被害人和解","法官開庭時，對於當場筆記開庭情形，並無其他妨礙開庭行為之旁聽者，一律要求法警予以禁止，對於不從者，即以影響法庭秩序為理由命退出法庭","法官開庭時，因書記官反應懼怕犬類動物，而禁止視覺功能障礙者帶同導盲犬入庭","法官於審理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訊問 15 歲之未成年被害人時，認為有隔離訊問之必要，命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而在訊問完畢後，始請社會工作人員入庭並告以訊問要旨","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開庭時之指揮與促成和解之界線。\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法官於開庭時向被告說明所犯罪名輕微、事證明確，並就被害人所要求之賠償金額與委任律師辯護之花費為比較，建議其考慮直接與被害人和解，係就爭議之解決方式提供資訊並加以鼓勵，未以恫嚇、脅迫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落在該項所許之範圍內。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法官所為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項所定鼓勵、促成當事人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且未以不當方式為之，不違反法官倫理，本選項正確。\n(B)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對並無妨礙開庭行為之旁聽者一律禁止筆記，並對不從者命其退出法庭，欠缺維持法庭秩序之必要，與該項所定之分際不符。\n(C)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因書記官懼怕犬類而禁止視覺功能障礙者帶同導盲犬入庭，係以與訴訟無關之事由剝奪其到庭所必要之輔助，與該項所定維護訴訟上權利之要求不符。\n(D) 命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後始訊問未成年被害人，使該被害人於訊問時失去陪同保護，與被害人陪同在場之保護意旨不符（其構成要件詳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並非不違反法官倫理之情形。\n【記憶點】法官可以鼓勵和解，不可以用不當方式；法庭秩序權也要有必要性。","一、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以三項處理開庭之三個面向：第 1 項是準備與聽審之品質，第 2 項是法庭秩序之維持及其界線，第 3 項是促成爭議解決之權限及其界線。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分別落在這三項與另一部法之保護規定上，因此作答的第一步是先判斷該行為屬於哪一個面向。\n二、涵攝。就 (A) 而言，要件一為行為態樣，事實為法官向被告分析利害並建議考慮和解，屬鼓勵、促成以和解解決爭議，該當；要件二為方式之正當性，事實為法官僅提供資訊而未以不利後果相脅，未該當不當方式，故其行為落在該項所許之範圍。\n三、鼓勵和解之界線。第 3 項採取許可加但書之結構：原則上容許法官鼓勵、促成調解或和解，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所謂不當，重點在於是否以審判結果之不利益作為促成之手段。本題法官所提供者為罪名輕重、事證狀況與費用比較之資訊，屬於使當事人得以理性選擇之材料。\n四、法庭秩序權之必要性。第 2 項所定之秩序維持並非概括授權。旁聽者當場筆記若未妨礙開庭，其行為與法庭秩序之維持並無關聯，此時一律禁止並命退庭，即欠缺必要性。命題者以並無其他妨礙開庭行為一語點出此一前提，考生須讀到該句方能作答。\n五、聽審品質與平等對待。第 1 項所稱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包含使其得以實際參與程序所必要之輔助。導盲犬對視覺功能障礙者而言即屬此種輔助，以庭內他人之個人好惡為由予以禁止，並非正當之事由。\n六、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248-1 條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該條所規範者為偵查中之陪同，與本題 (D) 選項所涉之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分屬不同階段，並列可知陪同在場之保護在各程序中均有其規定。\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法官之單方溝通禁止、對繫屬中案件公開發表言論之限制一併命題。\n八、版本說明。本題所引之《刑事訴訟法》條文，係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該版本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作答時應以當時已生效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outside-corpus","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301-049",49,"甲法官之配偶乙為律師，試問甲法官關於配偶之工作應注意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301-051",51,"甲檢察官負責檢察署偵查案件之辦理，每月新收案件超過百件，工作負荷量極大，未結案件量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301-048",48,"法官甲之妻乙因從事網拍業務遭丙提出詐欺取財之控告，乙接獲警察局之調查通知，即向甲訴說…",{"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301-052",52,"檢察官身為執法者，言行舉止，應有一定之要求，下列敘述，何者明顯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要…",{"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301-047",47,"甲法官因其子駕車肇事逃逸遭檢察官起訴，經某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後，嗣其子向臺灣高等…",{"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301-053",53,"甲檢察官在網路上有其自己所屬之臉書（Facebook），一般民眾可透過公開網路，觀看…",[],{"id":47,"number":48,"stem":72},"甲法官之配偶乙為律師，試問甲法官關於配偶之工作應注意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id":51,"number":52,"stem":74},"甲檢察官負責檢察署偵查案件之辦理，每月新收案件超過百件，工作負荷量極大，…",70,17894454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