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5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52",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52,"single","檢察官身為執法者，言行舉止，應有一定之要求，下列敘述，何者明顯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要求？",{"A":16,"B":17,"C":18,"D":19},"檢察官因購置住宅，向銀行申辦購屋貸款","檢察官於非上班時間，將其薪資所得，購買公債，進行個人理財","檢察官結婚，於婚宴收受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擔任律師之大學同學祝賀禮金 2000 元","檢察官利用下班時間，未向機關申請，在公職考試補習班教授法律課程，領取鐘點費","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之財務往來、餽贈與兼職禁止。\n【正解理由】《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法官法》第 16 條柱句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法官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上開兼職禁止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於檢察官準用之。檢察官未向機關申請即在公職考試補習班教授法律課程並領取鐘點費，屬未經許可之兼職，明顯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要求。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銀行並非其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利害關係人，因購置住宅申辦購屋貸款不在該項所禁之列。\n(B)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所禁止者為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以其薪資所得於非上班時間購買公債，係個人理財而非經營營利事業，未違反該項。\n(C)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婚宴收受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大學同學祝賀禮金 2000 元，合於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未違反該項。\n(D) 未向機關申請即在補習班授課並領取鐘點費，屬未經許可之兼職，與前開兼職禁止之要求不符，本選項正確。\n【記憶點】貸款、買公債、收合乎禮俗的禮金都不當然違規，未經許可的兼職才是紅線。","一、要件拆解。本題四個選項分屬三組規範：財務往來（A）、經營營利事業（B）、餽贈（C）與兼職（D）。《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與第 28 條分別處理前三組，兼職則須回到《法官法》第 16 條並經第 89 條第 1 項之準用而適用於檢察官。考生若只在檢察官倫理規範中尋找答案，容易在 (D) 上卡住。\n二、涵攝。就 (D) 而言，要件一為主體，事實為現職檢察官；要件二為行為，事實為在公職考試補習班教授法律課程；要件三為對價，事實為領取鐘點費；要件四為程序，事實為未向機關申請，該當未經許可之兼職。\n三、餽贈之兩層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公務禮儀不在此限。」與同條第 2 項並列可知，有利害關係者原則上一律禁止，無利害關係者則以合乎社交禮俗標準且不損形象為界線。本題 (C) 特別點明該同學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即在提示適用第 2 項而非第 1 項。\n四、家庭成員之及於。《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遵守前二項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所稱之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可知餽贈之限制並不止於檢察官本人。\n五、社交活動之對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該項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之財務往來並列，可知規範所關切者是形象之相容性，而非行為本身在民商法上是否合法。\n六、兼職禁止之結構。《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該款為概括規定，與第 2 款所指向之公務員服務法規並列，可知兼職禁止兼採列舉與概括兩種立法方式。\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檢察官之政治活動限制、財產申報，以及與律師之財務往來一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51",51,"甲檢察官負責檢察署偵查案件之辦理，每月新收案件超過百件，工作負荷量極大，未結案件量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53",53,"甲檢察官在網路上有其自己所屬之臉書（Facebook），一般民眾可透過公開網路，觀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50",50,"下列法官開庭時之行為，何者並不違反法官倫理？",{"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54",54,"甲律師和 A 當事人初次討論完案情之後，甲覺得這個案件需要有專業建築師的參考意見，因…",{"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49",49,"甲法官之配偶乙為律師，試問甲法官關於配偶之工作應注意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55",55,"關於律師制度及律師倫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檢察官負責檢察署偵查案件之辦理，每月新收案件超過百件，工作負荷量極大，…",{"id":49,"number":50,"stem":72},"甲檢察官在網路上有其自己所屬之臉書（Facebook），一般民眾可透過公…",70,17894454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