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5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301-054",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54,"single","甲律師和 A 當事人初次討論完案情之後，甲覺得這個案件需要有專業建築師的參考意見，因此可能會有鑑定費用或諮詢費用，甲應如何處理？",{"A":16,"B":17,"C":18,"D":19},"甲必須將可能產生的鑑定費用或諮詢費用預先告知 A，作為 A 委任與否之考量","先不要講這件事情，等到 A 委任之後，再向 A 說明有這筆費用，以免 A 不委任","鑑定費用和諮詢費用並不在律師報酬裡面，因此不須任何說明","把預期的諮詢費用或鑑定費用計入律師的報酬裡面，再向當事人報價","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於受任前，對可能發生之第三人鑑定或諮詢費用之告知。\n【正解理由】本題之時點在 A 尚未委任之前，所涉費用則是建築師之鑑定或諮詢費用，而非律師本身之報酬。就受任前應否預先告知此種第三人費用，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律師與委任人間之費用揭露職業標準，《律師倫理規範》就此未設明文。該費用之有無與多寡，正是 A 決定是否委任時所需之資訊；若待委任之後始行說明，A 於決定委任時即無從估算其總體負擔。故甲應於委任前預先告知，使 A 得據以斟酌。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於 A 尚未委任前，即將可能產生之鑑定費用或諮詢費用告知 A，使 A 得以之作為委任與否之考量，符合前述費用揭露之要求，本選項正確。\n(B) 待 A 委任之後始行說明，係使 A 於決定委任時無從知悉該項負擔，與前述費用揭露之要求不符，本選項錯誤。\n(C) 《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鑑定與諮詢費用之發生，於受任後亦屬應及時告知之事件進行重要情事，本選項稱不須任何說明，錯誤。\n(D) 將預期之諮詢或鑑定費用計入律師報酬再向當事人報價，使委任人無從辨別何者為律師之報酬、何者為應另行支付予第三人之費用，與前述費用揭露之要求不符，本選項錯誤。\n【記憶點】可能發生的第三人費用，是委任前就要講的事；條文寫的是受任後的告知，本題靠的是委任前的揭露標準。","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題目所問之費用有兩個特徵：其一為時點落在 A 委任之前，其二為客體是建築師之鑑定或諮詢費用，而非律師之報酬。這兩個特徵使本題無法逕以受任後之告知義務規定作答，其判準來自律師與委任人間關於費用資訊之揭露實務與職業標準。\n二、與坦誠告知義務之界線。《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所規範者，其事件範圍為「受任事件」，其告知客體為「法律意見」。本題甲與 A 初次討論案情後，A 尚未委任，所涉者又是費用而非法律意見，兩個範圍均未及於本題之事實，故該條不是本題之依據。\n三、受任後之告知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該條所定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其射程在受任之後、案件處理之中；(C) 選項以費用不在律師報酬內為由主張完全不須說明，正是把告知義務誤讀為僅及於報酬本身。\n四、第三人與費用之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該條所處理者是第三人代付律師費，與本題所涉之第三人鑑定或諮詢費用並列，可知律師與金錢有關之規範，分別落在不同的關係人與不同的階段。\n五、獨立性之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該條說明律師之義務不因當事人之指示而免除，與 (B) 選項所述以免當事人不委任為由而延後告知之考量並列，可知業務上之考量不能作為降低告知標準之理由。\n六、實務見解的位置。律師報酬與第三人費用之界線，以及應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委任人揭露，其標準由律師公會之章程與收費揭露實務所形成；本題即以受任前之預先告知作為該標準之具體化。\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律師報酬之約定、後酬之禁止範圍，以及終止委任時報酬之返還一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301-053",53,"甲檢察官在網路上有其自己所屬之臉書（Facebook），一般民眾可透過公開網路，觀看…",{"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301-055",55,"關於律師制度及律師倫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301-052",52,"檢察官身為執法者，言行舉止，應有一定之要求，下列敘述，何者明顯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要…",{"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301-056",56,"甲律師因為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人數過多，競爭激烈，所以案源不足。他想設法推廣業務、增加…",{"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301-051",51,"甲檢察官負責檢察署偵查案件之辦理，每月新收案件超過百件，工作負荷量極大，未結案件量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301-057",57,"於臺中執業的甲律師，認為任職於臺中地院的乙法官辦理一宗剛結案的家族爭產的案件時，開庭…",[],{"id":47,"number":48,"stem":72},"甲檢察官在網路上有其自己所屬之臉書（Facebook），一般民眾可透過公…",{"id":51,"number":52,"stem":53},70,17894454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