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5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55",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55,"single","關於律師制度及律師倫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律師職務具有公益性，執行職務時不能僅考慮當事人私益而忽略公益","律師必須重視其職務之獨立性，不能完全順從當事人的要求或指示","律師不應為了追求當事人勝訴，而忽略自己有協助法院發現事實之真實義務","當事人於一審敗訴後，只要當事人堅持，即使顯無理由律師仍應代為上訴","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之公益性、獨立性、真實義務與代為顯無理由上訴之禁止。\n【正解理由】《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當事人於一審敗訴後縱然堅持上訴，律師仍不得代其提起顯無理由之上訴；本選項稱只要當事人堅持，即使顯無理由律師仍應代為上訴，與該條所定之禁止正相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律師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本選項所述律師職務具公益性、執行職務時不能只考慮當事人私益，與該條相符，敘述正確。\n(B) 《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本選項所述律師須重視職務獨立性、不能完全順從當事人之要求或指示，與該二條相符，敘述正確。\n(C) 《律師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本選項所述律師不應為追求勝訴而忽略協助法院發現事實之真實義務，與該條相符，敘述正確。\n(D) 本選項所述與《律師法》第 36 條之禁止相反，為錯誤敘述，即本題應選之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行為主體，事實為受任之律師；要件二為行為態樣，事實為代當事人提起上訴；要件三為該上訴顯無理由，事實為題幹已設定即使顯無理由；要件四為當事人之堅持，惟《律師法》第 36 條並未以當事人之意願為免責事由，故仍在禁止之列。\n【記憶點】當事人的堅持不能使顯無理由的上訴變得可以代為提起。","一、要件拆解。本題把律師倫理的四個基本命題排在一起：公益性、獨立性、真實義務與訴訟行為之界線。前三者為原則性要求，第四者則是一條具體的禁止規定。命題者以三個正確敘述包夾一個與條文文字直接牴觸的敘述，考的是考生能否在原則與規則之間切換。\n二、公益性之制度基礎。《律師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兩項合觀可知，律師之公益性並非道德期許，而是法律明定之使命。\n三、真實義務之界線。《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該條前段課予積極之不作為義務，後段則就不實證據賦予拒絕提出之權利，而但書就刑事被告之陳述另設例外，可見真實義務並非無差別地適用於所有訴訟材料。\n四、與司法之協力。《律師倫理規範》第 20 條規定：「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該條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11 條並列，可知律師之真實義務同時具有對當事人與對法院兩個面向。\n五、和解之促成。《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該條與《律師法》第 36 條並列，可知律師對於顯無實益之訴訟行為，不僅不得代為提起，於適當情形尚應積極促成爭議之終結。\n六、違反之效果。《律師法》第 39 條第 1 款規定：「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該款所列之條次包含《律師法》第 36 條，可知代為顯無理由之上訴者，構成應付懲戒之事由。\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律師之忠實義務、終止委任之限制，以及律師懲戒程序一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54",54,"甲律師和 A 當事人初次討論完案情之後，甲覺得這個案件需要有專業建築師的參考意見，因…",{"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56",56,"甲律師因為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人數過多，競爭激烈，所以案源不足。他想設法推廣業務、增加…",{"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53",53,"甲檢察官在網路上有其自己所屬之臉書（Facebook），一般民眾可透過公開網路，觀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57",57,"於臺中執業的甲律師，認為任職於臺中地院的乙法官辦理一宗剛結案的家族爭產的案件時，開庭…",{"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52",52,"檢察官身為執法者，言行舉止，應有一定之要求，下列敘述，何者明顯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要…",{"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58",58,"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受委任？",[],{"id":45,"number":46,"stem":70},"甲律師和 A 當事人初次討論完案情之後，甲覺得這個案件需要有專業建築師的…",{"id":49,"number":50,"stem":72},"甲律師因為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人數過多，競爭激烈，所以案源不足。他想設法推…",70,17894454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