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5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56",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56,"single","甲律師因為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人數過多，競爭激烈，所以案源不足。他想設法推廣業務、增加案源。請問下列各種推廣業務的方法，何者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A":16,"B":17,"C":18,"D":19},"於網際網路上設立事務所的臉書（Facebook）專頁，提供個人學經歷資料及連絡方式","律師委請其配偶，聯繫某地方法院之法警長，請託其介紹羈押庭人犯委任該律師擔任辯護人","參加民間社團組織以結識朋友拓展人脈","經常撰寫法律相關文章署名律師身分而投書報紙","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推展業務之方式限制。\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二、支付介紹人報酬。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甲律師委請其配偶聯繫某地方法院之法警長，請託其介紹羈押庭人犯委任甲擔任辯護人，係藉由司法人員之地位取得案源，該當上開第 3 款所定利用司法人員推展業務。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於網際網路上設立事務所臉書專頁，提供個人學經歷資料及聯絡方式，屬客觀事實資訊之提供，並非《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所定不得用以推展業務之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未違反規定。\n(B) 甲透過配偶請託法警長介紹羈押庭人犯委任自己，屬《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所定利用司法人員推展業務之不正當方法，本選項正確。\n(C) 參加民間社團組織以結識朋友、拓展人脈，屬一般社會參與，未支付介紹人報酬，亦未利用司法人員，不在《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所列之推展業務方式之內，未違反規定。\n(D) 經常撰寫法律相關文章、署名律師身分而投書報紙，屬專業意見之公開發表，並非《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所定之不正當方法，未違反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目的，事實為甲因案源不足而欲推展業務，該當推展業務；要件二為手段，事實為請託法警長介紹羈押庭人犯，該當利用司法人員；要件三為是否因透過配偶而阻卻，惟該條所規範者為推展業務之方式，甲既為該行為之發動者與受益者，仍在禁止之列。\n【記憶點】用司法人員拿案源，是律師推展業務最直接的紅線。","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採列舉加概括之立法方式：第 1 款規範宣傳內容之真實性，第 2 款規範對介紹人之對價，第 3 款規範所借用之人的身分，第 4 款則以其他不正當之方法收尾。判斷時應先確定行為是否落入前三款之列舉，未落入者始檢視概括款。\n二、涵攝之補充。本題行為之特殊處在於甲並未親自出面，而是委請配偶聯繫。惟《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所禁止者為推展業務之方式，其規範對象是欲取得案源之律師本人；透過他人為之，並不改變該方式之性質，反而更增其隱蔽性。\n三、與司法人員往還之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規定：「律師不得向司法人員或仲裁人關說案件，或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或仲裁人之關係或能力，或從事其他損害司法或仲裁公正之行為。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出入有害司法形象之不正當場所，或從事其他有害司法形象之活動，亦不得教唆、幫助司法人員從事違法或違反司法倫理風紀之行為。」該條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款並列可知，律師與司法人員之關係，在案件實體與業務招攬兩個面向上都有規範。\n四、受僱人員之管理。《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規定：「律師事務所聘僱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該條課予律師對其事務所人員之督導責任，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款所稱聘僱業務人員之禁止並列，可知事務所之人力運用亦有其界線。\n五、資格借用之禁止。《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合夥或其他任何方式協助無中華民國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律師不得將律師證書、律師事務所、會員章證或標識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該條處理的是律師資格本身之借用，與業務推展之方式限制分屬不同層面。\n六、違反之效果。《律師法》第 39 條柱句規定：「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律師法》第 39 條第 3 款規定：「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可知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而情節重大者，即構成應付懲戒之事由。\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律師之招攬訴訟禁止、廣告與宣傳之界線一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55",55,"關於律師制度及律師倫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57",57,"於臺中執業的甲律師，認為任職於臺中地院的乙法官辦理一宗剛結案的家族爭產的案件時，開庭…",{"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54",54,"甲律師和 A 當事人初次討論完案情之後，甲覺得這個案件需要有專業建築師的參考意見，因…",{"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58",58,"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受委任？",{"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53",53,"甲檢察官在網路上有其自己所屬之臉書（Facebook），一般民眾可透過公開網路，觀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59",59,"下列關於律師與司法機關之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或未違反律師倫理？",[],{"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於臺中執業的甲律師，認為任職於臺中地院的乙法官辦理一宗剛結案的家族爭產的…",70,178944544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