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5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58",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58,"single","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受委任？",{"A":16,"B":17,"C":18,"D":19},"甲律師為 A 公司之法律顧問，A 公司曾向甲諮詢與 B 員工間之勞資糾紛。嗣 B 擬委任甲律師對 A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乙律師受 A 委任偵查中為其辯護涉嫌偽造本票案，偵查中 A 嗣已終止委任，本票執票人 B 擬委任乙律師對 A 訴請給付票款之訴訟","丙律師受 A 委任對 B 訴請調整租金，訴訟中達成訴訟上和解。5 年後，A 訴請 B 給付借款，B 擬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丁律師曾受 A 公司委任而提供與 B 員工間之勞資糾紛法律諮詢。嗣 B 擬委任與丁律師同一事務所之戊律師對 A 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之利益衝突與同一事務所律師之連帶限制。\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2 款規定：「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丙律師先前受 A 委任對 B 訴請調整租金，該事件已因訴訟上和解而終結；五年後 A 訴請 B 給付借款，B 擬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給付借款事件與先前之調整租金事件，其請求權基礎與爭點各異，並非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丙亦無以 A 為委任人之現在受任事件，故丙得受委任。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律師為 A 公司之法律顧問，A 曾就與 B 之勞資糾紛向甲諮詢，B 擬委任甲對 A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款規定：「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甲不得受任。\n(B) 乙律師曾受 A 委任於偵查中為其辯護偽造本票案，A 終止委任後，本票執票人 B 擬委任乙對 A 訴請給付票款；該事件與原受任事件利害相衝突且有實質關連，屬《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2 款所定之情形，乙不得受任。\n(C) 丙所受任者與先前事件無實質關連，且無現在受任之委任人為對造，不在《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所列各款之內，本選項正確。\n(D) 丁律師曾受 A 公司委任提供與 B 之勞資糾紛法律諮詢，B 擬委任與丁同一事務所之戊律師對 A 起訴；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受第 30 條利益衝突限制之律師，其同一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受相同限制，戊不得受任。\n【記憶點】利益衝突看事件有無實質關連，而且會擴及同一事務所的其他律師。","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之利益衝突採列舉方式，其判斷核心有二：一是事件之間是否為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二是律師與相關人之間存在何種關係（法律顧問、現在受任、前委任、曾任公務員等）。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款、第 2 款與同規範第 32 條之擴及規定，作答時須逐款比對。\n二、涵攝。就 (C) 而言，要件一為前後事件之關連性，事實為調整租金與給付借款分屬不同法律關係，未該當實質關連；要件二為委任人之現存關係，事實為與 A 之委任已因和解而終結，且丙目前並無以 A 為委任人之事件；要件三為當事人之對立，雖 B 之對造為 A，惟不落入各款所列情形，故得受任。\n三、同意之補正及其例外。《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就前開各款設有補正機制，其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與前委任人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受兩造或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數人委任，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可知除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所處理之事件外，多數情形得以書面同意補正，但同一具訟爭性事件同時受兩造委任者，則無補正之餘地。\n四、同一事務所之擴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規定：「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但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之事件，如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即不受相同之限制。律師適用前項但書而受委任時，該律師及受限制之律師，應即時以書面通知受影響之委任人或前委任人有關遵守前項但書規定之情事。」該條之但書所開放者，限於特定款次之事件，(D) 選項所涉者為法律顧問關係之諮詢，不在但書所列之範圍。\n五、保密義務之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就受任事件內容之保密義務設有規定，與利益衝突之規定並列可知，利益衝突之所以須加以規範，其理由之一即在於前委任人所交付之資訊。\n六、資訊使用之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30-1 條規定：「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但依法律或本規範之使用，或該事證、資訊已公開者，不在此限。」可知縱使受任未被禁止，資訊之使用仍另有限制。\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律師之終止委任義務、見證人不得再任代理人，以及行政機關為委任人時之適用一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57",57,"於臺中執業的甲律師，認為任職於臺中地院的乙法官辦理一宗剛結案的家族爭產的案件時，開庭…",{"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59",59,"下列關於律師與司法機關之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或未違反律師倫理？",{"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56",56,"甲律師因為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人數過多，競爭激烈，所以案源不足。他想設法推廣業務、增加…",{"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60",60,"有當事人張三透過友人介紹找到王律師，王律師了解到張三曾經先諮詢過李律師，也正在考慮案…",{"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55",55,"關於律師制度及律師倫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61",61,"關於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於臺中執業的甲律師，認為任職於臺中地院的乙法官辦理一宗剛結案的家族爭產的…",{"id":49,"number":50,"stem":51},70,178944544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