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5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11,"answerStatus":20,"answerAccepted":21,"answerNote":22,"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23},"law-106-s0301-059",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59,"single","下列關於律師與司法機關之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或未違反律師倫理？",{"A":16,"B":17,"C":18,"D":19},"被告辯護律師甲於法院開庭後，接受媒體訪問，得公開批評承辦法官係基於特定政治立場而羈押被告，顯係政治迫害","乙律師為自訴人撰寫上訴狀，指摘原判決聽信證人片面之詞而判決被告無罪，實乃司法偏袒不公等語","丙律師基於其對法庭之真實義務，自證人處取得證據後，雖合理判斷其並非真實，仍應提出供法院判斷取捨","丁律師發現被告所述，合理判斷與真實不符時，基於被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不應提出被告之陳述於法院","all_credit",[],"第59題一律給分，第69題複選ＡＣ或複選ＡＣＥ給分。",tru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對司法人員之評論與證據提出之界線。\n【正解理由】本題經考選部公告一律給分，四個選項均在給分之列，故無單一之結論可資認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該條處理證據提出與真實義務，而 (A)、(B) 兩選項所涉者則為律師對司法人員或裁判之評論。\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就律師不得公開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之輕率言論設有規定，並以有合理之懷疑者為但書；甲於開庭後受訪指摘承辦法官基於特定政治立場羈押被告，是否落入該但書，須就個案情節判斷。\n(B)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乙律師係於上訴狀內指摘原判決之採證，其言論載於訴訟書狀而非對外發表；惟《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所稱「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並未以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為要件，本選項是否違反該部分，仍須就其指摘是否構成惡意詆譭而定。\n(C)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丙律師自證人處取得證據而合理判斷其並非真實，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之規定，就此類證據得拒絕提出；本選項採仍應提出供法院取捨之立場，與該條得拒絕提出之取向不同。\n(D)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但書就刑事被告之陳述另設例外，本選項則以被告不自證己罪為由主張不應提出，其立論之出發點與該但書所處理者不同。\n【記憶點】惡意詆譭不問場域，輕率言論才看是否公開與有無合理懷疑；證據則以刑事被告陳述為例外。","一、給分註記之處理。本題依考選部公告一律給分，四個選項均獲給分，因此不生單一正解之問題。以下說明各選項背後的規範結構，供考生理解命題所在。\n二、對司法人員評論之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規定：「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但有合理之懷疑者，不在此限。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但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得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讀其原文可知，《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所稱「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其文字未以發表之場域為要件。\n三、發表場域之區別及於哪一部分。上訴狀係向法院提出之訴訟文書，其功能即在指摘原判決之違誤，就《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所稱「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而言，(B) 之言論不在其射程；但《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所稱「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不因言論係載於書狀而當然排除，(B) 是否落入其中，繫於指摘之內容是否構成惡意詆譭，而非繫於發表之場域。\n四、證據提出之權利與例外。《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後段賦予律師對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拒絕提出之權利，其但書則將刑事被告之陳述排除在外。此一例外之意義在於，刑事被告之陳述涉及其防禦權之核心，不宜由辯護人以真實性判斷加以過濾。(C)、(D) 兩選項即分別觸及本文與但書。\n五、協助司法之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20 條規定：「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該條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並列可知，律師對司法之批評與對司法之協力，是同一組義務的兩面。\n六、實務見解的位置。惡意詆譭、輕率言論與合理之懷疑，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其認定須就個案情節並參酌律師懲戒實務所形成之標準，條文字面並未提供判準；本題經公告一律給分，其命題所在亦在於此。\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律師之真實義務、對繫屬中案件之媒體發言，以及對司法人員貪污之舉發義務一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answer-note","needs-practice-view",{"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301-058",58,"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受委任？",{"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60",60,"有當事人張三透過友人介紹找到王律師，王律師了解到張三曾經先諮詢過李律師，也正在考慮案…",{"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57",57,"於臺中執業的甲律師，認為任職於臺中地院的乙法官辦理一宗剛結案的家族爭產的案件時，開庭…",{"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61",61,"關於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301-056",56,"甲律師因為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人數過多，競爭激烈，所以案源不足。他想設法推廣業務、增加…",{"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301-062",62,"下列情境，何者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有當事人張三透過友人介紹找到王律師，王律師了解到張三曾經先諮詢過李律師，…",70,178944544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