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6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301-060",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60,"single","有當事人張三透過友人介紹找到王律師，王律師了解到張三曾經先諮詢過李律師，也正在考慮案件到底要委任那一位律師辦理。王律師就向張三指述李律師在法院的人緣很差，私生活不檢點等等不實的情事，並要張三不要委任李律師。王律師所為是否有違律師倫理規範？",{"A":16,"B":17,"C":18,"D":19},"律師不能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王律師所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如果王律師認識李律師就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如果兩個人完全不認識，王律師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王律師只對張三講，並沒有散布於眾的意思，不構成誹謗，所以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如果王律師認識李律師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如果兩個人完全不認識，王律師就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不得以不正當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或使委任人終止對其他律師之委任。」王律師向正在考慮委任何人之張三，指述李律師在法院人緣很差、私生活不檢點等不實情事，並要張三不要委任李律師，係以不實陳述阻卻他人委任李律師，該當該條所定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王律師以不實情事阻止張三委任李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本選項正確。\n(B) 《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所定之要件為妨礙之方法是否正當，並未以行為人與被妨礙之律師是否相識為區別標準，本選項以兩人認識與否作為是否違反之判準，錯誤。\n(C) 《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規定：「律師不應詆譭、中傷其他律師，亦不得教唆當事人為之。」該條之適用並不以行為構成刑法上之誹謗罪為前提，亦未要求有散布於眾之意思，本選項以未散布於眾、不構成誹謗為由認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錯誤。\n(D) 本選項之區別方向與 (B) 相反，惟《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並未以行為人與被妨礙之律師是否相識為要件，且其結論與該條所定之禁止相反，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行為主體，事實為執業律師王律師；要件二為行為客體，事實為同業李律師受任事件之機會；要件三為方法之正當性，事實為指述人緣很差、私生活不檢點等不實情事，屬不正當之方法；要件四為結果指向，事實為要求張三不要委任李律師，該當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n【記憶點】妨礙同業受任看方法正不正當，與雙方認不認識、有無構成誹謗無關。","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所定之違反行為有兩種型態：一是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二是使委任人終止對其他律師之委任。兩者共同的核心要件是方法之不正當性。本題王律師之行為屬前一型態，因為張三尚在考慮階段，尚未委任李律師。\n二、涵攝之補充。本題所謂不正當之方法，在事實上是以不實情事貶損同業。命題者在三個誘答選項中分別置入相識與否、是否構成誹謗兩個與條文要件無關的變數，考的是考生能否守住條文所定之判準。\n三、同業關係之基本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42 條規定：「律師間應彼此尊重，顧及同業之正當利益，對於同業之詢問應予答復或告以不能答復之理由。」該條為同業關係之原則性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與第 45 條則分別就詆譭中傷與妨礙受任兩種具體行為加以禁止。\n四、詆譭與妨礙之區別。《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所處理者為對同業名譽之損害，其保護法益偏向同業之人格與職業形象；《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所處理者則為受任機會之干擾，其保護法益偏向同業之業務利益與委任人之選擇自由。本題行為同時觸及兩者，故兩條均得作為說明之依據。\n五、與刑事責任之分野。律師倫理規範之違反與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其構成要件、程序與效果均不相同。(C) 選項以刑法上散布於眾之要件套用於倫理規範，即屬層次之混淆；縱使某一行為不構成犯罪，仍可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n六、違反之處置。《律師倫理規範》第 49 條規定：「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一、勸告。二、告誡。三、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可知違反本規範之第一線處置機關為所屬律師公會，情節重大者始送請相關機關處理。\n七、同業間爭議之處理。《律師倫理規範》第 47 條規定：「律師相互間因受任事件所生之爭議，應向所屬律師公會請求調處。」該條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49 條並列可知，同業之間的爭議與違反規範之處置，分別由調處與審議兩種程序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301-059",59,"下列關於律師與司法機關之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或未違反律師倫理？",{"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61",61,"關於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301-058",58,"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受委任？",{"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301-062",62,"下列情境，何者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301-057",57,"於臺中執業的甲律師，認為任職於臺中地院的乙法官辦理一宗剛結案的家族爭產的案件時，開庭…",{"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63",63,"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0,178944544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