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6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6-s0301-061",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61,"multiple","關於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之要件，指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特定之多數人不構成「公然」之要件","在公開場合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致他人名譽受損，應論以公然侮辱罪，不成立誹謗罪","行為人必須已著手散布文字、圖畫之行為，始能滿足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誹謗罪不罰的法定條件，行為人除需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外，尚需該事非「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者，仍不成立誹謗罪","CD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與第 310 條誹謗罪的界線，以及加重誹謗罪的著手時點與誹謗罪的不罰事由。\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該項以散布文字、圖畫為加重事由，行為人已著手散布，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始告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該項的不罰以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為要件，並以但書把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排除在不罰的範圍之外。至於選項 (E) 所述情形，該項的文字並未規定，本題的分辨點落在實務見解對言論查證義務的補充。故選 CDE。\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該罪的公然，依實務見解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特定的多數人亦在其內，本選項把特定之多數人排除，錯在對公然的解釋。\n(B)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在公開場合傳述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正落在該項所定指摘或傳述之事的行為態樣，應論以誹謗罪；本選項改論公然侮辱罪，錯在把抽象的輕蔑表示與具體事實的指摘混為一談。\n(C)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事由是散布文字、圖畫的行為，書寫完成而尚未散布者，尚在著手之前。\n(D)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不罰的條件除證明真實外，尚受但書的限制。\n(E) 敘述正確。本選項所述不在該項的字面之內，而是實務見解發展出來的判斷方式。\n【記憶點】侮辱看抽象謾罵、誹謗看具體事實；能證明真實還要再過私德與公共利益這一關。","《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把這一項拆成要件，客觀上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主觀上除故意之外還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行為客體是具體的事實陳述，而不是單純的價值評價。\n與之並列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該項的行為描述沒有出現指摘或傳述之事的文字，處罰的是公然為之的輕蔑表示。兩項條文的行為描述並列觀察，一者指向抽象的謾罵，一者指向具體事實的指摘傳述，這是本題選項 (B) 的陷阱所在。\n加重誹謗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條文的行為描述是散布文字、圖畫，因此文稿撰寫完成而尚未對外散布時，加重誹謗罪的著手尚未開始，這正是選項 (C) 要考的時點問題。\n不罰事由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與但書要一起讀：只證明所言為真實還不夠，如果所指摘的事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回到處罰的範圍。選項 (D) 就是把兩者合併起來設計的。\n本題選項 (A) 與 (E) 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公然的內涵，《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只寫「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並未為公然設下定義，要靠實務見解補充；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時應如何處理，同法第 310 條第 3 項的文字同樣沒有規定，兩者都不是由條文字面推得的結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人換成已死之人而改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2 條，或把言論內容設計在公共議題與私生活的交界處，測驗但書的操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301-060",60,"有當事人張三透過友人介紹找到王律師，王律師了解到張三曾經先諮詢過李律師，也正在考慮案…",{"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301-062",62,"下列情境，何者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301-059",59,"下列關於律師與司法機關之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或未違反律師倫理？",{"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301-063",63,"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301-058",58,"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受委任？",{"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301-064",64,"甲犯竊盜及強盜二罪，竊盜罪受有期徒刑 8 月的宣告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嗣後，裁判確定…",[],{"id":47,"number":48,"stem":72},"有當事人張三透過友人介紹找到王律師，王律師了解到張三曾經先諮詢過李律師，…",{"id":51,"number":52,"stem":53},70,178944544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