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6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6-s0301-066",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66,"multiple","關於業務過失致死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業務屬行為人之身分要件，需有證照始得執行，無證照之人執行業務，過失致死，不適用之","實務上認為，業務不以主要部分之業務為限，亦包括為完成主要業務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實務上認為，業務過失以業務上有注意義務為前提，且按其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能構成","曾經從事過之業務，不再執業後，偶然實施同種行為，因過失而致人於死，仍應依本罪論處","二人共同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實務上認為二人應個別論罪，無共同正犯之適用","BC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業務概念，以及過失犯有無共同正犯適用的實務見解。\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該項的要件是行為人從事業務，且其過失發生於業務上。業務的範圍，依實務見解不以主要部分的業務為限，附隨於主要業務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也包含在內。至於過失的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業務上的注意義務加上按當時情節能注意而不注意，業務過失才告成立。又二人共同的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依實務見解各自論罪，不適用共同正犯。故選 BCE。\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的文字是從事業務之人，並未以領有證照為要件，依實務見解無照而實際執行業務者仍屬從事業務之人。\n(B) 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業務包含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n(C) 敘述正確。業務過失以業務上的注意義務為前提，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標準判斷，此為實務一貫的操作。\n(D) 敘述錯誤。曾經從事而已不再執業者，偶然實施同種行為已欠缺業務的反覆繼續性，依實務見解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的普通過失致死罪。\n(E)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實務見解認為該條以犯意聯絡為前提，過失犯之間並無犯意聯絡，故二人共同的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應個別論罪。\n【記憶點】業務看反覆繼續性與附隨事務，不看證照；過失犯依實務見解各自論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第 2 項則以從事業務之人的業務上過失為加重事由。兩項並列，可以看出加重的理由落在行為人的身分與過失發生的場域，而不在結果本身，結果同樣是致人於死。\n要件拆解上，業務過失致死罪要通過四關：第一關是死亡結果；第二關是過失，判斷標準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第三關是行為人從事業務；第四關是該過失發生於業務上。本題選項 (A)、(B)、(D) 都在第三關設陷阱：業務的認定，依實務見解著眼於社會生活上反覆繼續執行的事務，而不以有無證照為斷，也不以主要業務為限；反過來說，已經不再執業的人偶然實施同種行為，就失去反覆繼續的性質，回到普通過失致死罪。\n選項 (E) 涉及的是共同正犯與過失犯的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條文字面只寫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並沒有直接回答過失犯能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實務見解認為共同正犯以犯意聯絡為要件，過失行為人之間欠缺犯意聯絡，因而各自依其過失情節論罪。這一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這也是本專案標示需要實務見解的典型情形。\n易混淆的條文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規定，其體例與第 276 條相同，同樣區分普通過失與業務上過失，兩條並列時要看的是結果究竟是死亡還是傷害。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行為人設計成兼職、實習、代班或已經退休的情形，測驗業務概念的邊界；也常把兩名行為人的過失設計成一前一後互相銜接，測驗選項 (E) 所涉的過失犯共同正犯問題。作答時可以固定一個順序：先問有沒有業務身分，再問過失是否發生於業務上，最後才處理數人責任的分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301-065",65,"甲、乙、丙三人為珠寶公司同事，相約竊取公司保險櫃內的鑽石。甲負責偷取，乙、丙在外接應…",{"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301-067",67,"甲涉犯竊盜罪為警查獲，司法警察官乙為蒐集甲涉犯竊盜罪之證據，通知證人丙（甲之配偶）及…",{"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301-064",64,"甲犯竊盜及強盜二罪，竊盜罪受有期徒刑 8 月的宣告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嗣後，裁判確定…",{"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301-068",68,"甲、乙父子二人感情不睦，經常口角，乙竟與其友人丙謀議共同竊取甲所有的古董賤售牟利，經…",{"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301-063",63,"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301-069",69,"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依實務見解，…",[],{"id":47,"number":48,"stem":72},"甲、乙、丙三人為珠寶公司同事，相約竊取公司保險櫃內的鑽石。甲負責偷取，乙…",{"id":51,"number":52,"stem":74},"甲涉犯竊盜罪為警查獲，司法警察官乙為蒐集甲涉犯竊盜罪之證據，通知證人丙（…",70,178944544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