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6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6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6-s0301-067",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67,"multiple","甲涉犯竊盜罪為警查獲，司法警察官乙為蒐集甲涉犯竊盜罪之證據，通知證人丙（甲之配偶）及丁（向甲購買贓物者）到場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丙及丁均有拒絕證言權","司法警察官乙，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無須向丁告知得以拒絕證言","司法警察官乙，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向丙告知得以拒絕證言","司法警察官乙，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均無須向丙及丁告知得以拒絕證言","司法警察官乙，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均應向丙及丁告知得以拒絕證言","ABC","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時，《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的準用範圍，以及拒絕證言權與告知義務的分離。\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96-1 條第 2 項規定：「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該項所列的準用範圍及於《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至第 182 條與第 185 條，而未列入第 186 條。丙為甲之配偶，有《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款所定的拒絕證言權；丁向甲購買贓物，其陳述可能使自己受刑事追訴，有第 181 條的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在準用之列，同法第 186 條則否。故選 AB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丙為甲之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款得拒絕證言；丁向甲購買贓物，依同法第 181 條得拒絕證言。\n(B) 敘述正確。丁的拒絕證言權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其告知義務規定於第 186 條第 2 項，而該條不在《刑事訴訟法》第 196-1 條第 2 項所列的準用範圍內。\n(C)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第 2 項規定：「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該條在準用之列。\n(D) 敘述錯誤。本選項連丙也不告知，與《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第 2 項準用的結果不合。\n(E) 敘述錯誤。本選項連丁也告知，與《刑事訴訟法》第 196-1 條第 2 項所列準用範圍的結果不合。\n【涵攝步驟】先定拒絕證言權：丙依《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款，丁依同法第 181 條。再定告知義務：同法第 185 條經準用而及於丙，同法第 186 條不在準用之列。\n【記憶點】兩人都有拒絕證言權，但司法警察官的告知義務準用到《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為止：親屬要告知，怕自陷追訴的不必。","本題的關鍵完全落在準用條文的清單上。《刑事訴訟法》第 196-1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第 2 項則逐一列舉準用的條文，命題者把清單裡有的與沒有的各挑一條出來對比，考的是考生有沒有真的讀過那份清單。\n先看拒絕證言權本身。《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該項第 1 款所定的關係包括現為或曾為被告之配偶，丙即屬之。至於丁，《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丁向甲購買贓物，如據實陳述可能使自己面臨刑事追訴，符合該條的要件。兩人的拒絕證言權來源不同，這是選項 (A) 的設計。\n再看告知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第 2 項規定：「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相對地，《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兩者的告知對象分別對應《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與同法第 181 條。由於準用清單裡有《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而沒有同法第 186 條，司法警察官對親屬證人有告知義務，對恐自陷刑事追訴的證人則無此準用的告知義務，這正是選項 (B)、(C) 為什麼同時成立。\n《刑事訴訟法》該次修正另有定於 107 年 1 月 1 日始行施行的部分，讀者查閱條文時宜留意各條的施行日期。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詢問主體換成檢察官，此時《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直接適用而不必經由準用，答案就會改變；或把證人與被告的關係改成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款的範圍；也常把丁的身分改成單純目擊者，此時《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的要件不具備，兩人的處理就會一致。整理成一句話：拒絕證言權有沒有，看《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與同法第 181 條；要不要告知，看準用清單裡有沒有那一條。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2],"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301-066",66,"關於業務過失致死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301-068",68,"甲、乙父子二人感情不睦，經常口角，乙竟與其友人丙謀議共同竊取甲所有的古董賤售牟利，經…",{"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301-065",65,"甲、乙、丙三人為珠寶公司同事，相約竊取公司保險櫃內的鑽石。甲負責偷取，乙、丙在外接應…",{"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301-069",69,"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依實務見解，…",{"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301-064",64,"甲犯竊盜及強盜二罪，竊盜罪受有期徒刑 8 月的宣告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嗣後，裁判確定…",{"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301-070",70,"甲因故與乙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故意，將乙毆打成傷，送醫急救，乙具狀告訴甲傷害。依實務…",[],{"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乙父子二人感情不睦，經常口角，乙竟與其友人丙謀議共同竊取甲所有的古董…",178944544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