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68":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6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4},"law-106-s0301-068",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68,"multiple","甲、乙父子二人感情不睦，經常口角，乙竟與其友人丙謀議共同竊取甲所有的古董賤售牟利，經甲報警循線查獲乙、丙共同竊盜犯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甲僅對丙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乙、丙共同竊盜，檢察官可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甲僅對丙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法院可判決乙、丙共犯竊盜罪刑","甲對乙、丙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法院審理中，甲得對乙撤回告訴","甲對乙、丙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法院審理中，甲不得對丙撤回告訴","甲僅對乙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乙、丙共同竊盜，檢察官可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CD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親屬相盜的告訴乃論性質，以及告訴主觀不可分與撤回告訴在共犯間的效力。\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乙為甲之子，二人為直系血親，依刑法關於親屬相盜的規定，此部分為告訴乃論之罪；丙與甲無此親屬關係，其竊盜罪非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甲對乙的告訴因而得於審理中撤回；丙部分既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並非追訴條件，也就沒有撤回可言。乙部分未經告訴時，追訴條件即有欠缺，縱經起訴，法院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故選 CDE。\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甲僅對丙告訴時，乙所犯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追訴條件欠缺，縱經起訴，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仍應諭知不受理。\n(B) 敘述錯誤。理由同 (A)，乙部分既未經告訴，法院自不得判決乙的竊盜罪刑。\n(C) 敘述正確。乙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甲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對乙的告訴。\n(D) 敘述正確。丙所犯竊盜罪非告訴乃論，甲對丙的告訴不是追訴條件，無從撤回。\n(E) 敘述正確。甲僅對乙告訴時，乙部分的追訴條件已具備，丙部分本不待告訴，檢察官得起訴乙、丙二人。\n【涵攝步驟】先分兩條線：乙對甲是直系血親，其竊盜為告訴乃論；丙對甲無親屬關係，其竊盜非告訴乃論。再套告訴與撤回的規定：乙部分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與第 303 條第 3 款，丙部分則不受告訴有無的影響。\n【記憶點】親屬相盜才是告訴乃論；告訴不可分不會把非告訴乃論的共犯拉進來。","本題的骨幹是一個身分關係造成的分流：同一次竊盜，乙因為與被害人甲有直系血親關係而落入告訴乃論，丙則是一般的非告訴乃論之罪。兩條線分開之後，後面所有選項都可以逐一處理。\n《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就是告訴的主觀不可分。要注意該條本文的射程限於告訴乃論之罪：丙所犯既非告訴乃論之罪，甲對乙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效力，本來就不會透過該條擴張到丙身上，反過來甲對丙的表示也不能替代乙部分所需的告訴。命題者把 (A)、(E) 設計成方向相反的兩個情境，考的正是這一點。\n追訴條件欠缺的效果，見《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乙部分未經告訴而遭起訴時，法院應諭知不受理，這是選項 (A)、(B) 站不住腳的理由。\n撤回的時點與效果，見《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與第 1 項的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合併觀察，可知撤回告訴是一次性的處分。選項 (C) 落在第 1 項的時間範圍內，選項 (D) 則是因為丙部分根本不存在可撤回的告訴。\n《刑事訴訟法》該次修正另有定於 107 年 1 月 1 日始行施行的部分，讀者查閱條文時宜留意各條的施行日期。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父子關係改成同財共居的親屬，或把竊盜改成其他同樣設有親屬相盜準用規定的財產犯罪；也常把撤回的時點設計在第二審，測驗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這個時間界限。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33],"not-retrieved","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0,41,42],"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301-067",67,"甲涉犯竊盜罪為警查獲，司法警察官乙為蒐集甲涉犯竊盜罪之證據，通知證人丙（甲之配偶）及…",{"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301-069",69,"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依實務見解，…",{"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301-066",66,"關於業務過失致死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301-070",70,"甲因故與乙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故意，將乙毆打成傷，送醫急救，乙具狀告訴甲傷害。依實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301-065",65,"甲、乙、丙三人為珠寶公司同事，相約竊取公司保險櫃內的鑽石。甲負責偷取，乙、丙在外接應…",{"id":68,"number":25,"year":6,"stem":69},"law-106-s0301-001","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id":48,"number":49,"stem":72},"甲涉犯竊盜罪為警查獲，司法警察官乙為蒐集甲涉犯竊盜罪之證據，通知證人丙（…",{"id":52,"number":53,"stem":74},"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1789445440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