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69":3},{"question":4,"paper":37,"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5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11,"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25,"answerCorrected":26,"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7,"history":28,"explanation":30,"explanationDeep":31,"confidence":32,"flags":33,"indexable":26},"law-106-s0301-069",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69,"multiple","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違反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之規定？",{"A":16,"B":17,"C":18,"D":19,"E":20},"審判期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時，辯護人未到庭","審判期日，書記官朗讀案由時，辯護人未到庭","辯護人未提出刑事辯護狀，僅於審判庭辯護時稱：「被告已辯解其並無強盜殺人行為，請庭上斟酌被告之辯解，作為妥適的判決」","審判期日，審判長為人別訊問時，辯護人未到庭","辯護人是否構成無效之辯護，應同時具備「行為瑕疵」與「結果不利」二要件","multi_accepted",[23,24],"AC","ACE","第59題一律給分，第69題複選ＡＣ或複選ＡＣＥ給分。",true,1,[29],{"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的射程，以及實務上對無效辯護的判斷。本題經考選部公告，複選 AC 或複選 ACE 均給分。\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強盜殺人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所列第 1 款情形：「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依實務見解，該條所稱不得審判，指辯護人未到庭而進行具有實質內容的審判程序；審判期日開始時的形式程序，辯護人隨後到庭參與實質程序者，尚不生違法問題。\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286 條規定：「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已進入實質的審判程序，辯護人此時未到庭，與《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不合，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285 條規定：「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朗讀案由是審判期日開始的形式，依實務見解此時辯護人未到庭，尚非《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所指的情形。\n(C) 辯護人雖到庭，但未提出辯護狀且僅泛稱請庭上斟酌被告的辯解，依實務見解其辯護欠缺實質內容，形同未經辯護人到庭辯護，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n(D) 人別訊問是查驗被告身分的程序，依實務見解與朗讀案由同屬審判期日開始的形式程序，尚非《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所指的情形。\n(E) 無效辯護的判斷，依實務見解同時要求辯護人的行為有瑕疵，且該瑕疵對被告的結果不利，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n【記憶點】強制辯護的重點在辯護人有沒有參與實質審判程序；形式程序缺席未必違法，空泛辯護則可能構成無效辯護。","《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把不得審判的效果繫於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甲被訴強盜殺人，屬該項第 1 款所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所以本案是強制辯護案件；甲已選任乙律師，指定辯護的問題不生，但無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的限制仍然適用。\n違反的效果則見《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規定：「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該款把這種情形列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是上訴第三審的理由。把《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與該款合起來看，可以理解為什麼本題要問哪些程序階段屬於不得審判的射程。\n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條文只寫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並沒有界定審判期日的哪些階段算在內；實務見解以是否進入實質的審判程序為斷，因此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調查證據、言詞辯論等階段辯護人缺席，才是《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所要防止的情形，而朗讀案由與人別訊問這兩個開場程序，實務上多認為辯護人稍後到庭並參與其後程序時，並不當然使判決違法。\n無效辯護則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辯護人形式上到庭，但辯護內容空洞到與未辯護無異時，實務上借用無效辯護的概念審查，並要求同時具備行為瑕疵與結果不利兩個要件。這個概念在條文上沒有直接依據，屬於實務發展出來的判準，本題選項 (C) 與 (E) 都建立在這個基礎上。\n本題經考選部公告，複選 AC 或複選 ACE 均給分，代表選項 (E) 所述的二要件說在當年並非唯一被接受的答案。《刑事訴訟法》該次修正另有定於 107 年 1 月 1 日始行施行的部分，讀者查閱條文時宜留意各條的施行日期。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4,35,36],"answer-note","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code":9,"slug":10,"name":38,"tag":39,"label":40,"subjects":41,"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2,43,44],"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9,53,57,61,64,68],{"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301-068",68,"甲、乙父子二人感情不睦，經常口角，乙竟與其友人丙謀議共同竊取甲所有的古董賤售牟利，經…",{"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301-070",70,"甲因故與乙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故意，將乙毆打成傷，送醫急救，乙具狀告訴甲傷害。依實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301-067",67,"甲涉犯竊盜罪為警查獲，司法警察官乙為蒐集甲涉犯竊盜罪之證據，通知證人丙（甲之配偶）及…",{"id":62,"number":27,"year":6,"stem":63},"law-106-s0301-001","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301-066",66,"關於業務過失致死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6-s0301-002",2,"公務員甲於辦理工程招標案時，欲圖利競標廠商，因招標瑕疵，致其行為未生圖利結果，經檢察…",[],{"id":50,"number":51,"stem":74},"甲、乙父子二人感情不睦，經常口角，乙竟與其友人丙謀議共同竊取甲所有的古董…",{"id":54,"number":55,"stem":76},"甲因故與乙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故意，將乙毆打成傷，送醫急救，乙具狀告訴甲…",1789445440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