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301-070":3},{"question":4,"paper":36,"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5},"law-106-s0301-070",106,"106120","20170805","s0301","criminal",null,70,"multiple","甲因故與乙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故意，將乙毆打成傷，送醫急救，乙具狀告訴甲傷害。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乙因傷重致死，法院對乙死亡事實不得合一審判","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對乙死亡事實應合一審判","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對死亡事實得另行起訴","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乙之家屬得以發現新事實對原判決聲請重新審判","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對乙死亡事實不得另行起訴","B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與原起訴事實是否同一案件，涉及審判不可分與確定判決既判力的範圍。\n【正解理由】依實務見解，乙的死亡結果是甲傷害行為的加重結果，與起訴的傷害事實屬同一案件，起訴的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該項只規定誰得上訴；上訴後第二審得就同一案件的全部審判，是實務見解的操作，高等法院因而應就死亡事實合一審判。至於判決確定後，《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 款規定：「一、曾經判決確定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故選 BE。\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地方法院審理中案件尚未確定，死亡結果與起訴的傷害事實屬同一案件，依實務見解應合一審判。\n(B) 敘述正確。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案件全部移審，依實務見解高等法院應就乙死亡的事實合一審判。\n(C) 敘述錯誤。判決確定後既判力及於同一案件的全部，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 款，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不得另行起訴。\n(D) 敘述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22 條柱句規定：「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須具備該條所列情形，本選項所稱由被害人家屬以發現新事實聲請重新審判，與該條不合。\n(E) 敘述正確。無罪判決確定後，既判力同樣及於同一案件的全部，檢察官同受《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 款拘束，不得另行起訴。\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同一案件，傷害與傷害致死屬同一犯罪事實；要件二是案件是否確定，未確定者由上訴審合一審判，已確定者不得再訴。\n【記憶點】沒確定就合一審判，確定了就一事不再理；再審有法定原因，不是家屬發現新事實就能聲請。","本題的四個選項圍繞同一個軸線：加重結果發生的時點落在訴訟程序的哪一個階段。傷害致死是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結合而成的加重結果犯，就訴訟法而言，起訴的傷害事實與其後發生的死亡結果屬於同一案件，依實務見解對案件單一性的操作，一部起訴的效力及於這個犯罪事實的全部。\n案件未確定時，檢察官的上訴權見《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該項的文字只回答誰得上訴，對上訴後第二審的審判範圍並未規定；死亡事實之所以能由第二審一併審判，靠的是實務見解對同一案件與上訴不可分的操作，這是選項 (B) 的依據；相對地，選項 (A) 把第一審審理中的情形說成不得合一審判，方向剛好相反。\n案件確定後則進入既判力的領域。判決確定後就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追訴。《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其第 1 款規定：「一、曾經判決確定者。」這一款是直接對檢察官下的命令，而 (C)、(E) 兩個選項問的正是檢察官得不得就死亡事實另行起訴，答案因此可以從這一款直接讀出來。至於《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其柱句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規範的對象是法院的判決，且逐款讀完，該條七款並不包含判決確定後另行起訴的情形，不能拿來承擔這一步。選項 (C) 與 (E) 分別以有罪確定與無罪確定為前提，結論都是不得另行起訴。\n選項 (D) 混淆的是再審制度。《刑事訴訟法》第 422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可見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有其法定原因；此外《刑事訴訟法》第 425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再審也有時間限制。本選項所稱重新審判並非法定用語，其所描述的聲請方式與上開規定不合。\n本題的決定性判準是同一案件的認定與既判力的客觀範圍，這兩件事在條文字面上沒有完整的答案，要靠實務見解補充。《刑事訴訟法》該次修正另有定於 107 年 1 月 1 日始行施行的部分，讀者查閱條文時宜留意各條的施行日期。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2,33,34],"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7,"tag":38,"label":39,"subjects":40,"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1,42,43],"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8,52,55,59,63,67],{"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301-069",69,"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依實務見解，…",{"id":53,"number":25,"year":6,"stem":54},"law-106-s0301-001","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301-068",68,"甲、乙父子二人感情不睦，經常口角，乙竟與其友人丙謀議共同竊取甲所有的古董賤售牟利，經…",{"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301-002",2,"公務員甲於辦理工程招標案時，欲圖利競標廠商，因招標瑕疵，致其行為未生圖利結果，經檢察…",{"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301-067",67,"甲涉犯竊盜罪為警查獲，司法警察官乙為蒐集甲涉犯竊盜罪之證據，通知證人丙（甲之配偶）及…",{"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301-003",3,"有關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stem":73},"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1789445440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