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0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6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101-003",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3,"single","有關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人身自由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不問是否為刑事被告，正當法律程序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程度均應相同","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憲法第 8 條之保障","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處分，無須由法院為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就受驅逐出國外國人收容所建立的人身自由保障架構。\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以本項為據，指出人身自由是重要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保護，對人身自由之限制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惟正當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內容，會因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方式與程度而有不同，並非在所有情形下都要求相同的程序密度。本項把保障程度一概等同，與該號解釋所採的區分處理不合，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人身自由的限制須依法定程序，該號解釋據此要求收容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本項敘述正確。\n(B)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就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容許程序密度上的差異，本項將兩者的保障程度一概等同，為錯誤選項。\n(C) 《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的規範對象寫的是人民，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據此認為受驅逐出國之外國人同受保障，本項敘述正確。\n(D)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就入出國及移民機關所為之暫時收容，認為在合理作業期間內無須經法院決定，逾此期間始須由法院審查，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收容是否屬人身自由之限制→是，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要件二，程序保障是否同一密度→依該號解釋因目的與方式而異；效果，(B) 之敘述與解釋意旨不合。\n【記憶點】人身自由的保障不分國籍，但程序密度分情形，暫時收容與長期收容的把關者不同。","【本題的分辨點】本題四個選項所檢驗的，都是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的具體結論，而《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只寫到逮捕、拘禁、審問、處罰須依法定程序的層次。條文本身未就行政收容的期間長短、應由何機關決定、外國人與本國人之待遇是否相同直接規定，這些分辨點在該號解釋的意旨，而不在條文字面。\n【要件拆解】《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可以拆成三層：其一，人身自由應予保障，這是原則；其二，逮捕拘禁須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為之；其三，審問處罰須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行政機關為遣送作業所為之收容，形式上不是刑事程序的逮捕拘禁，也不是審問處罰，因此收容是否落入本項的射程、應套用哪一層要求，正是該號解釋要處理的問題。\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該項所定的二十四小時，是以因犯罪嫌疑而被逮捕拘禁為前提而設，與行政收容的作業期間是兩套規定，不可互相援引；把兩者混為一談，正是本題選項 (B) 的思考方式。\n【法院把關的兩段設計】該號解釋就收容期間採取分段處理：為遣送作業所必需的合理暫時收容期間，得由行政機關逕行決定，但應予受收容人即時聲明不服的機會；逾越該期間而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則應由法院審查決定。這種把時間切成兩段、分別配置決定權的作法，正是選項 (D) 之所以正確的理由，也是本號解釋在人身自由案件中最常被引用的部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問為：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後應由何機關續行審查、受收容人有無聲請提審之權、驅逐出國處分本身應循何種救濟途徑。另常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3 項所定法院對提審之聲請不得拒絕、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的義務，以及第 4 項所定人民遭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的義務合併出題。作答的順序都是先確認限制的性質，再確認該性質所要求的程序密度。\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7,61,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101-002",2,"有關憲法基本國策章之國防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101-004",4,"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下列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24,"year":6,"stem":56},"law-107-s0101-00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上比例原則的內容？",{"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101-005",5,"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有關受刑人之書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101-075",75,"關於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101-006",6,"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集會遊行法之事前許可制，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178944543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