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0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101-004",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4,"single","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下列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包含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立法機關對於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應有法律之依據","限制出境並非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就居住遷徙自由的內涵與限制所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架構。\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以此為據，指出居住遷徙自由包含人民得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及旅行的權利，並包含出境的自由；對役男所為的限制出境措施，屬於對居住遷徙自由的重大限制，其限制的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不得僅以命令為之。本項把限制出境說成並非重大限制，與該號解釋所採的立場相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包含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的權利，本項敘述與該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相符。\n(B) 居住自由包含選擇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的自由，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所稱居住自由的內涵，本項敘述正確。\n(C)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對憲法所列舉之自由權利的限制須以法律為之，立法機關限制居住遷徙自由自應有法律依據，本項敘述正確。\n(D) 本項將限制出境定性為非重大限制，與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採的重大限制立場相反，為錯誤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限制出境所干預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之居住遷徙自由；要件二，干預強度→依該號解釋屬重大限制；效果，須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D) 之敘述不能成立。\n【記憶點】遷徙自由包含出境，限制出境是重的那一端，重的那一端要法律自己來寫。","【本題的分辨點】限制出境究竟屬於重大限制或輕微限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與第 23 條的文字都沒有寫，這個強度的判斷來自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該號解釋在理由書中建立了所謂層級化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者，須以制定法律的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得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但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至於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範。\n【易混淆條文對照】與授權密度直接相關的實定法落點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把這三處並列，可以看出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講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在行政程序法上有對應的合法性要件。\n【國際人權法的位置】《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遷徙自由與離去本國的自由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亦有規定，該公約經施行法賦予國內法律效力後，成為解釋居住遷徙自由時可資參照的規範，惟其具體條文內容應以該公約現行文本為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問為：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的授權是否明確、欠稅人限制出境的合憲性、入出國許可制與遷徙自由的關係。判斷順序不變：先確認干預的基本權為何，再確認干預強度，最後決定應採取的法律保留密度。\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101-003",3,"有關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101-005",5,"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有關受刑人之書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101-002",2,"有關憲法基本國策章之國防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101-006",6,"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集會遊行法之事前許可制，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id":63,"number":24,"year":6,"stem":64},"law-107-s0101-00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上比例原則的內容？",{"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101-007",7,"依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所得稅法以受扶養人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id":47,"number":48,"stem":71},"有關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3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