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0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101-006",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6,"single","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集會遊行法之事前許可制，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違憲，係違反下列何項原則？",{"A":16,"B":17,"C":18,"D":19},"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宣告集會遊行法之事前許可制部分違憲所依據的審查原則。\n【正解理由】《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由這兩段可以看出，緊急性集會遊行獲得的只是申請期限的放寬，仍須經事前許可；至於臨時發生、無從事先提出申請的偶發性集會遊行，在許可制之下沒有適用的空間。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認為，此種概以事前許可為前提的規範方式，對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與比例原則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該號解釋以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程度為斷，認為就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不符比例原則，本項為正確選項。\n(B) 事前許可制係由《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所明定，具有法律依據，爭點不在有無法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非該號解釋所指摘之處。\n(C) 《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就緊急性集會已有文字可資操作，該號解釋所指摘者並非內容不明確，法律明確性原則非本案審查原則。\n(D) 信賴保護原則處理的是人民對既有法秩序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與本案所爭執者無關，非該號解釋所採之審查原則。\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限制的基本權→集會自由；要件二，限制手段→事前許可制；要件三，有無較溫和的替代手段→有；效果，手段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n【記憶點】釋字第 718 號打的是許可制在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上的手段強度，走的是比例原則那一支。","【要件拆解】許可制的完整樣貌要把《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的三項合起來看。《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由第 2 項可知，法律就緊急性集會所做的處理是把審查時間壓縮到二十四小時，而不是免除許可；偶發性集會既然沒有可以事先提出申請的負責人，這一套程序對它根本無從運作。\n【法律自己就寫了比例原則】《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這一條把比例原則寫進集會遊行法本身，可以看出立法者對集會遊行管制所設定的界線，本來就是手段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所做的，是把同一把尺用在許可制這個制度設計本身。\n【易混淆條文對照】《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規定的是主管機關應予許可與得不予許可的情形，處理的是許可的實體要件；《集會遊行法》第 14 條規定的是許可時得為的必要限制，處理的是許可後的附款；《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規定的是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處理的是集會進行中的干預。三條分屬事前、附隨與事中三個時點，只能並列，不能互相代替。本號解釋所針對者是進入這三條之前的那一道門檻。\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問為：報備制與許可制的差異、偶發性集會的定義、命令解散處分的救濟途徑，或改問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與第 718 號解釋所處理爭點的分工。判斷順序不變：先定位系爭規定所干預的基本權，再問有沒有同樣有效而更溫和的手段。\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101-005",5,"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有關受刑人之書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101-007",7,"依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所得稅法以受扶養人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101-004",4,"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下列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101-008",8,"有關徵收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根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101-003",3,"有關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101-009",9,"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依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所得稅法以受扶養人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75,178944544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