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07":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7-s0101-007",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7,"single","依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所得稅法以受扶養人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系爭規定以無謀生能力之受扶養人年齡為分類標準，目的之一係鼓勵國人孝親","對於以年齡限制形成差別待遇之系爭規定，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系爭規定以年齡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因受扶養人之年齡因素，致已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納稅義務人不能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不符合課稅公平原則","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就受扶養人年齡限制所採的平等權審查基準。\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該號解釋處理的是所得稅法就扶養親屬免稅額所設的年齡限制，其審查對象是以年齡為分類標準所形成的差別待遇。該號解釋指出，系爭規定所涉及者為納稅義務人得否減除免稅額，屬租稅優惠的差別待遇，與人身自由等重要基本權的剝奪有別，因此並未採取最嚴格的審查基準，而是要求其目的須為合憲、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有實質關聯。本項把審查基準寫成應採最嚴格者，與該號解釋所採的審查密度不符，故選 B。差別待遇的一般性要求，在行政法上另有明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n【逐項排除】\n(A) 該號解釋認定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之一在於鼓勵國人孝親，並以受扶養人年齡作為無謀生能力的分類標準，本項敘述與該號解釋相符。\n(B) 該號解釋未採最嚴格審查基準，而是檢驗手段與目的間有無實質關聯，本項為錯誤選項。\n(C) 該號解釋認為以年齡作為分類標準所形成的差別待遇，與鼓勵孝親、減輕扶養負擔的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本項敘述正確。\n(D) 該號解釋指出，納稅義務人確實扶養了其他親屬或家屬，卻因受扶養人的年齡而不能減除免稅額，其結果不符量能課稅與課稅公平，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分類標準→受扶養人之年齡；要件二，所影響的權利→租稅上的免稅額，非人身自由等重要基本權；要件三，審查密度→中度而非最嚴格；效果，(B) 之敘述與該號解釋不合。\n【記憶點】年齡分類加租稅優惠等於中度審查，要看的是手段與目的有沒有實質關聯，不是最嚴格那一把尺。","【本題的分辨點】本題四個選項檢驗的都是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的具體結論，系爭規定所在的所得稅法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平等權在憲法上的依據亦未落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因此本題的分辨點在該號解釋所採的審查基準，而不在條文字面。\n【審查密度的三分結構】司法院大法官在平等權案件中大致採取三層審查：涉及人身自由、生存權等重要基本權，或以種族、性別等可疑分類為區分標準者，採較嚴格的審查；涉及一般社會經濟事項或租稅優惠者，採較寬鬆的合理審查；介於兩者之間者，則要求目的須為重要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間須有實質關聯。本號解釋所採者為中間這一層，因此選項 (B) 所稱的最嚴格審查與選項 (C) 所稱的實質關聯不能同時成立，兩者正是同一組審查密度的正反寫法。\n【易混淆條文對照】差別待遇的禁止在行政法上有其實定法落點。《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柱句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把這兩條並列，可以看出平等原則檢驗的是同者同之、不同者不同之的分類有沒有正當理由，比例原則檢驗的則是手段與目的的關聯強度，兩者的檢驗對象不同，不能互相代替。\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問為：以性別、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為分類標準時應採何種審查基準；租稅優惠的取捨是否屬立法形成自由；或改問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所採的立場。判斷順序不變：先辨明分類標準，再看所影響的權利種類，最後才定審查密度。\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33],"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40,41,42,43],"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101-006",6,"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集會遊行法之事前許可制，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101-008",8,"有關徵收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根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101-005",5,"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有關受刑人之書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101-009",9,"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101-004",4,"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下列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7-s0101-010",10,"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stem":74},"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集會遊行法之事前許可制，未排除緊急性及偶…",{"id":53,"number":54,"stem":55},75,178944544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