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0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101-009",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9,"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立法者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始得予以限制","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須有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存在","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須為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對職業自由之限制，雖有內容之差異，但在憲法上不得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職業自由的三階審查理論，以及各階所要求的公共利益強度。\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正確者。司法院大法官就職業自由的限制發展出分階審查：對職業執行方式的限制最輕，立法者為追求公共利益即得為適當之限制；對主觀許可條件的限制較重，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手段適合；對客觀許可條件的限制最重，因該條件非個人努力所能達成，須為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本項所述的行業獨占制度，正是不待個人努力即已排除他人進入市場的客觀條件限制，其所要求的公益強度為特別重要，本項與該分階架構相符，故選 C。限制的一般界限則規定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n【逐項排除】\n(A) 對工作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屬最低一階，本項把門檻提高到重要公共利益，敘述不正確。\n(B) 專業能力或資格等主觀條件的限制，所要求者為重要公共利益，本項寫成須有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把主觀條件的門檻誤植為客觀條件的門檻，敘述不正確。\n(C) 行業獨占制度屬客觀條件的限制，須為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本項為正確選項。\n(D) 依上開分階架構，職業自由的限制因干預強度而有寬嚴不同的容許標準，本項所稱不得有寬嚴之別，敘述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干預的是執行方式、主觀條件或客觀條件；要件二，依所屬階層決定公益強度；效果，(C) 的配對正確。\n【記憶點】三階由輕到重：怎麼做、你是誰、輪不輪得到你；公益強度依序是公共利益、重要公共利益、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本題的分辨點】職業自由的憲法依據落在工作權，而工作權的條文並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三階理論本身也不是任何一條條文的文字，而是司法院大法官在一系列解釋中逐步發展出來的審查架構。因此本題的分辨點在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階層與公益強度對應關係，而不在條文字面。\n【要件拆解】三階理論的核心，是把限制的強度與所需理由的分量綁在一起。第一階處理職業執行的方式，人已經在這個行業裡，限制的只是他怎麼做；第二階處理主觀許可條件，限制的是他能不能進來，但這個條件是他自己努力可以達成的，例如學位、考試及格、體能；第三階處理客觀許可條件，限制的內容與他個人的努力無關，例如名額總量管制、行業獨占。干預愈往後，人愈沒有辦法靠自己突破，因此要求的公共利益強度也愈高。本題四個選項正是把三階與三種公益強度打散重組，考驗考生能不能配回去。\n【易混淆條文對照】限制基本權的一般界限規定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前者是限制的界限條款，後者是未列舉權利的概括保障條款，兩者處理的問題不同：一個問可不可以限制以及限制到什麼程度，一個問這個自由受不受憲法保障。三階理論運作的位置在前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問為：藥師執業處所的限制屬哪一階、電子遊戲場業距離限制屬哪一階、專門職業人員考試及格的要求屬哪一階，或改問職業自由與營業自由、契約自由的關係。作答方法一致：先問系爭規定卡的是進場資格還是執業方式，再問這個資格是不是當事人自己努力得到的，答案就出來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101-008",8,"有關徵收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根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101-010",10,"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101-007",7,"依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所得稅法以受扶養人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101-011",1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101-006",6,"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集會遊行法之事前許可制，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101-012",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婚姻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