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1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101-010",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10,"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特定刑事案件分配給特定法官後，即不得以相牽連為由，將多件案件改由同一法官合併審理","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訴訟權保障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法官迴避制度應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憲法所保障訴訟權的核心內容，以及法定法官原則與案件併案分配的關係。\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就刑事案件的分配，司法院大法官認為，法院就繫屬中的相牽連案件，依法定程序併由同一法官合併審理，其目的在於避免裁判歧異、節省司法資源，且此種分配仍係依事先一般抽象規範所定的標準為之，並未使個案受特定法官恣意操縱，因而與訴訟權及法定法官原則的要求無違。本項把已分配的案件一概排除合併審理的可能，與該項見解相反，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相牽連案件依既定規範併由同一法官合併審理，並不因案件業經分配而當然被禁止，本項所述與大法官解釋的立場相反，為錯誤選項。\n(B) 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時，至少應有一次請求上級審審查的機會，此為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本項敘述正確。\n(C) 訴訟權的保障不因軍人、公務員、受刑人等身分而當然被剝奪，僅得在必要範圍內依其身分關係的特性為合理的差別設計，本項敘述正確。\n(D) 法官迴避制度在確保審判的公平與法院的中立，屬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系爭措施是否使個案脫離事先一般抽象規範所定的分配標準→否；要件二，是否使當事人喪失接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機會→否；效果，併案分配不因案件已分由特定法官而當然違憲，(A) 之敘述不能成立。\n【記憶點】法定法官原則要的是事先訂好規則，不是案件分出去之後就不能再動；能不能動，看依據是不是既定的一般規範。","【本題的分辨點】本題四個選項所檢驗的，都是司法院大法官就訴訟權核心內容所作的具體宣示：初次受有罪判決的上訴救濟、身分關係與訴訟權剝奪、法官迴避制度的憲法位階、相牽連案件的併案分配。這四項的決定性依據都是大法官解釋，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未見與各該爭點直接對應的規定，其具體條次應以各該法律現行條文為準。\n【要件拆解】法定法官原則要處理的核心問題是：誰來審我這個案子，是不是在案件發生之前就由一般抽象的規範決定好了。它禁止的是為個案量身指定審判者，而不是禁止任何形式的案件移轉。因此判斷併案分配是否違反該原則，要問三件事：其一，分配與併案的標準是否事先以一般抽象規範定明；其二，該標準的操作是否留給特定人恣意選擇的空間；其三，當事人是否因此喪失接受公平審判的機會。三者都通過，併案分配即無違憲問題。本題選項 (A) 把第二個問題的答案直接推到極端，主張案件一經分配即不得再合併，等於把法定法官原則讀成了案件不得移動原則。\n【要件之外的兩層核心內容】選項 (B) 與選項 (D) 分別觸及訴訟權核心的兩個不同面向。前者是審級救濟：人民初次被宣告有罪，其權利受影響的程度最重，因此至少要有一次由上級審重新審查的機會。後者是審判者的中立：即使審級完整、程序齊備，審判者本人與案件有利害牽連時，程序的公正性仍然落空，因此迴避制度不是程序上的細節安排，而是公平法院的構成要素。兩者都不是條文明文列舉的核心內容清單，而是大法官在個案中逐次確認的結果。\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問為：軍人、受刑人、公務員的訴訟權限制是否合憲；律師懲戒程序的審級設計；再審與非常上訴是否屬訴訟權保障範圍；或改問法定法官原則與法官法定原則的用語差異。作答順序不變：先確認被限制的是接近法院的機會、審級的完整、還是審判者的中立，再回到相應的解釋意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101-009",9,"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101-011",1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101-008",8,"有關徵收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根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101-012",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婚姻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101-007",7,"依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所得稅法以受扶養人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101-013",13,"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