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1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101-011",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11,"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人民受基本教育，為憲法基本國策章之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得請求國家對其子女提供國民教育，但未成年子女無此請求權","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包括接受大學教育之權利","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包括得請求入學許可及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國民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憲法定位，以及基本國策章中的教育文化規定。\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正確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中華民國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這兩條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63 條所定教育均衡發展的要求，同屬憲法基本國策章中教育文化一節，人民受基本教育一事因此確實被寫在基本國策章之內，本項與條文編排相符，故選 A。至於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另規定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兩者分處不同章節，各有各的規範功能。\n【逐項排除】\n(A) 人民受基本教育規定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第 1 項，該條位於基本國策章的教育文化一節，本項為正確選項。\n(B) 《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該條所稱的權利主體是人民，未成年子女本身即為權利主體，本項稱未成年子女無請求權，與該條文義不合。\n(C) 《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的文字寫的是受國民教育，大學教育不在國民教育的範圍之內，本項把大學教育納入該條所保障的範圍，敘述不正確。\n(D)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內容為國家不得恣意限制，不包含請求入學許可或請求特定教育給付的權利，本項敘述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基本教育的規定位置→《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第 1 項，屬基本國策章；要件二，國民教育之權利義務的規定位置→《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效果，(A) 所述與條文編排相符。\n【記憶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寫人民受國民教育的權利義務，同法第 159 條至第 163 條寫國家在基本國策章下的教育任務，兩邊分開記。","【要件拆解】憲法處理教育的規定分成兩組，位置與功能都不同。第一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所定人民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它是人民權利義務章的條文，主體是人民，內容是權利加義務並存，這種權利義務合一的寫法在整部憲法中相當罕見。第二組是基本國策章教育文化一節的規定，其所安排的是國家在教育上的制度與任務，內容是客觀的制度安排，而不是人民的請求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中華民國憲法》第 163 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這三條之中只有第 163 條以國家應注重等語起首，第 159 條的主詞是國民受教育之機會，第 160 條第 2 項的主詞是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三條所定的都是客觀的制度安排，而不是人民有何種請求權。\n【權利內容的分層】司法院大法官就受教育權採取分層處理：受國民教育的階段，憲法明文賦予權利，國家負有提供的義務；國民教育以外的階段，則屬未列舉權利的保障範圍，國家不得恣意限制人民受教育的機會，但人民不能據以請求國家為特定的教育給付或核發入學許可。本題選項 (C) 與選項 (D) 正是把這兩層的內容互相調換：前者把大學教育塞進《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後者把給付請求權塞進未列舉權利。\n【相關的獎補助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167 條柱句規定：「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中華民國憲法》第 167 條第 1 款規定：「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167 條第 2 款規定：「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167 條第 3 款規定：「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167 條第 4 款規定：「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該條所列的是國家得予獎勵或補助的對象，同樣是課予國家任務的規定，而非賦予個人請求權的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問為：強迫入學是否侵害家長的教育選擇權、私立學校的設立自由、大學自治與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或改問學生對學校所為處分的救濟途徑。判斷順序不變：先確定爭議發生在國民教育階段或其他階段，再確定主張的是防禦權或給付請求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101-010",10,"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101-012",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婚姻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101-009",9,"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101-013",13,"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101-008",8,"有關徵收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根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101-014",14,"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跟追行…",[],{"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