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1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101-013",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13,"single","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A":16,"B":17,"C":18,"D":19},"姓名權","收養自由","婚姻自由","生命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憲法未列舉權利的概括保障條款，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已據該條承認的權利類型。\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並非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該條所保障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本條是未列舉權利的概括保障條款，凡人格發展所必要而未見於前面各條列舉者，經大法官解釋確認後即納入其保障範圍。姓名權、收養自由與婚姻自由三者，都曾經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中明白定位為本條所保障的自由或權利；至於生命權，大法官處理死刑及其他涉及生命的爭議時，並未循本條的未列舉權利路徑加以承認，本項與其餘三項的來源不同，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姓名權涉及人格的表現與辨識，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將其定位為《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人格權內涵，本項屬已承認者。\n(B) 收養自由涉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身分關係的自主形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將其納入《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保障範圍，本項屬已承認者。\n(C) 婚姻自由涉及人格的自主實現，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明白將其定位為《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自由，本項屬已承認者。\n(D) 生命權並非循《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未列舉權利的路徑被承認，與其餘三項的依據不同，本項即為題目所要選出者。\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權利是否未見於憲法前面各條的列舉；要件二，是否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確認為人格發展所必要而納入《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要件三，逐項比對→(A)(B)(C) 均具備，(D) 不具備；效果，(D) 為所求。\n【記憶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是收納未列舉權利的口袋，姓名、收養、婚姻都從這裡出來；生命權走的不是這一條。","【要件拆解】《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適用有兩個門檻。第一個是消極門檻：該自由或權利未見於憲法前面各條的列舉，若已有明文即應回到該明文，不必也不應繞道本條。第二個是積極門檻：該自由或權利須為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所必要，且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條文中關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那一段文字，過去曾被誤讀為本條所保障的權利可以被更輕易地限制，實則它是納入保障的前提；權利一旦納入，其限制仍須回到《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檢驗。《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n【已納入的權利群】司法院大法官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承認的未列舉權利，大致可以分成三群：其一是人格識別與人格形象，例如姓名權；其二是身分關係的自主形成，例如結婚自由、收養關係的建立；其三是私密領域的保護，例如個人資料自主與隱私。本題的 (A)(B)(C) 分別落在前兩群之中，命題者把第四個選項換成一個位階更高、但來源不同的權利，測驗的正是考生會不會把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與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權利畫上等號。\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本條屬列舉的明文保障，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分屬不同層次；凡憲法已有明文者，即無適用概括條款的餘地，這是本題選項配對的關鍵。\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問為：性行為自由、契約自由、名譽權、資訊隱私權、健康權是否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保障範圍，或改問同法第 22 條與第 23 條的適用順序。作答方法一致：先在憲法列舉的條文裡找有沒有明文，找不到才輪到概括條款，接著再問這個自由是不是人格發展所必要。\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101-012",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婚姻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101-014",14,"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跟追行…",{"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101-011",1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101-015",15,"關於總統、副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101-010",10,"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101-016",16,"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75,178944544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