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1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101-014",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14,"single","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跟追行為」，所要保護被跟追人之自由或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A":16,"B":17,"C":18,"D":19},"新聞自由","行動自由","身體權","資料自主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就跟追行為的處罰規定所指出的被保護法益。\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不包括在被保護的自由或權利之內。社會秩序維護法就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所設的處罰，依該號解釋，其目的在於保護被跟追人的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以及在公共場域中不受監視、不受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與個人資料自主。至於新聞自由，在本案中站的是被限制的一方：跟追常是新聞採訪的手段，該號解釋因此另行審查系爭規定對新聞採訪自由的限制是否合憲，而非把它列為被跟追人受保護的法益。本項與其餘三項的位置相反，故選 A。相關的基本權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n【逐項排除】\n(A) 新聞自由源自《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在本案中是跟追者所主張而受限制的一方，並非被跟追人受保護的法益，本項即為所求。\n(B) 行動自由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一般行為自由，被跟追人因跟追而行動受制，屬受保護的法益。\n(C) 身體權涉及免於身心傷害的保障，跟追可能造成被跟追人的身心壓迫，屬受保護的法益。\n(D) 資料自主權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資訊隱私，跟追所伴隨的持續蒐集與記錄正是其干預方式，屬受保護的法益。\n【涵攝步驟】要件一，區分本案中的兩造→跟追者主張新聞採訪自由，被跟追人主張人身與隱私相關法益；要件二，題目問的是被跟追人所受保護者；效果，(A) 落在另一造，為所求。\n【記憶點】跟追案裡新聞自由是被限制的那一邊，被保護的是被跟追人的行動、身體與資料。","【本題的分辨點】本題的系爭規定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就跟追行為所設的處罰條文，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四個選項所檢驗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對該條立法目的所作的認定。因此本題的分辨點在該號解釋的意旨，而不在條文字面。\n【要件拆解】該號解釋的論證分成兩段。第一段確認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也就是它究竟在保護誰的什麼：解釋認為被跟追人在公共場域中，仍享有不受他人持續尾隨、監視、干擾的自由，這一塊包含身體與行動的不受侵擾，也包含個人資料不被恣意蒐集。第二段才是合憲性審查：跟追既然是新聞採訪常用的手段，處罰跟追必然限制新聞採訪自由，因此須檢驗該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明確性要求。本題只問第一段，而選項 (A) 是第二段的內容，兩段一旦混在一起就會選錯。\n【基本權的並列】《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新聞自由並非該條文字所列舉的用語，而是司法院大法官由言論自由推導出的制度性保障，其功能在於維持新聞媒體的獨立運作以形成公共意見。《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一般行為自由與資訊隱私則是由本條導出。兩條各自站在本案的一端，這是理解本題結構最快的方式。\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該條保護的是通訊過程的秘密性，與本案所涉在公共場域中不受跟追監視的私人領域保護不同；《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不受拘禁的自由，與本案所稱行動自由的射程亦不相同。三者常被一併列為選項，區辨的方法是問干預的方式究竟是拘束身體、攔截通訊，還是持續尾隨監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問為：新聞採訪自由的憲法依據、公共場域中的隱私期待、警察機關裁處權與法官保留的關係，或改問系爭規定所稱無正當理由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答順序不變：先分清楚爭議中的兩造各自主張什麼，再看題目問的是哪一造。\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101-013",13,"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101-015",15,"關於總統、副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101-012",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婚姻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101-016",16,"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101-011",1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101-017",17,"有關監察院之彈劾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