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101-016",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16,"single","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應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之覆議案未經議決者，原決議效力概不受影響","立法院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下次會期優先處理","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過半數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辭職","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的期限、立法院的處理程序，以及覆議結果的法律效果。\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該款定明移請覆議的期間為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本項敘述與之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上開第 2 款，移請覆議應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為之，本項為正確選項。\n(B) 依上開第 2 款，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本項稱原決議效力概不受影響，與該款所定效果相反。\n(C) 依上開第 2 款，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本項稱應於下次會期優先處理，與該款所定程序不合。\n(D) 依上開第 2 款，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本項稱應即辭職，與該款所定效果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覆議客體→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要件二，發動要件→認有窒礙難行並經總統核可；要件三，期間→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效果，(A) 與條文相符。\n【記憶點】覆議的三個數字：送達十日內移請、立法院十五日內決議、休會時七日內自行集會；維持原案時院長接受，不辭職。","【條文沿革】覆議制度在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中的內容並不相同，這是本題最常被設陷阱的地方。《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柱句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該款所定的維持門檻是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效果是接受或辭職二擇一。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已明文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之規定，改由該項第 2 款所定的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為維持門檻，效果也改成應即接受該決議。選項 (D) 寫的正是舊制的效果。\n【要件拆解】依上引第 2 款，覆議程序的時間軸依序是：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後的十日，是行政院決定要不要移請覆議的期間；覆議案送達立法院後的十五日，是立法院作成決議的期間；若適逢休會，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再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而逾期未議決的法律效果是原決議失效。這幾點要連著記，因為選項往往只動其中一個數字或一個效果。\n【與不信任案的並列】《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覆議與不信任案是同一項之下的兩款，處理的問題不同：前者針對的是個別議案，後者針對的是行政院院長的去留。院長辭職的效果落在後者，不在前者，這是本題選項 (D) 的錯誤根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問為：覆議的客體是否包含決算案或人事同意案、總統核可是否為必要要件、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院長的地位，或改問解散立法院的要件與程序。作答順序不變：先確認適用的是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再逐一比對期間與門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101-015",15,"關於總統、副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101-017",17,"有關監察院之彈劾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101-014",14,"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跟追行…",{"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101-018",18,"下列何者之決定具有法院裁判之性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101-013",13,"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101-019",19,"法務部部長因執行死刑擬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