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101-017",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17,"single","有關監察院之彈劾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監察院不得彈劾總統，也不得彈劾地方民選首長","監察院不得彈劾考試委員，但可彈劾總統","監察院既可彈劾總統，也可彈劾法官","監察院不得彈劾總統，也不得彈劾立法委員","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監察院彈劾權的對象範圍，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的憲政變動。\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正確者。就總統部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已改由立法院提議決議並聲請大法官審理，監察院對之無彈劾權。就立法委員部分，《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該項所定的對象是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而立法委員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不屬該項所稱的公務人員，故不在彈劾對象之列。本項兩個否定都成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彈劾對象包含地方公務人員，本項稱不得彈劾地方民選首長，與該項所定範圍不合。\n(B)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由立法院為之，本項稱監察院可彈劾總統，敘述不正確。\n(C) 監察院對總統並無彈劾權，本項前段即有錯誤，敘述不正確。\n(D) 監察院對總統無彈劾權，對非屬公務人員的立法委員亦無彈劾權，本項為正確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彈劾對象是否為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立法委員為民意代表，不屬之；要件二，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機關→依增修條文為立法院；效果，(D) 之兩項敘述均能成立。\n【記憶點】監察院彈劾的是中央與地方的公務人員與司法院、考試院人員；總統交給立法院，民意代表不在名單上。","【條文沿革】監察院彈劾權的射程在增修條文施行後有明顯變動。《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規定：「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這是憲法本文原本的設計；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已明文排除該條的適用，把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移交立法院，並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答題時若停留在憲法本文，就會誤以為監察院仍得彈劾總統。\n【提議與審查門檻的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98 條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兩條並列可以看出，提議人數已由一人以上改為二人以上，且彈劾對象在條文文字上明確涵蓋司法院、考試院人員，選項 (B) 所稱不得彈劾考試委員一節因此不能成立。\n【機關定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原屬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已被移除，監察院的職權因此集中在彈劾、糾舉與審計三項。《中華民國憲法》第 99 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該條在憲法本文即已把司法院與考試院人員納入，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的文字方向一致。\n【本題的分辨點】立法委員是否屬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所稱的中央公務人員，條文本身未設定義，這個分辨點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民意代表由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其進退由罷免與改選機制處理，與依法任用而受懲戒制度拘束的公務人員性質不同，因此不在彈劾對象之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101-016",16,"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101-018",18,"下列何者之決定具有法院裁判之性質？",{"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101-015",15,"關於總統、副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101-019",19,"法務部部長因執行死刑擬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101-014",14,"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跟追行…",{"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101-020",20,"有關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