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18":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7-s0101-018",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18,"single","下列何者之決定具有法院裁判之性質？",{"A":16,"B":17,"C":18,"D":19},"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律師懲戒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懲戒與救濟機關的性質判斷，也就是何者的決定被定位為法院裁判而非行政決定。\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的決定具有法院裁判之性質。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律師懲戒制度所設的懲戒機關，係由法官與相關專業人士行使審議職權，就律師應否受懲戒及受何種懲戒作成決定，該決定在性質上屬法院的司法裁判，而非行政處分，受懲戒人不得再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本項所指的機關即屬之，故選 C。其餘三者所作成者為行政決定，仍循行政救濟程序。\n【逐項排除】\n(A)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性質上為行政機關的決定，受懲戒人得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並非法院裁判（其構成要件詳見《會計師法》相關規定）。\n(B)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該會依本法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屬行政上的權益救濟程序，其決定並非法院裁判。\n(C) 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定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定位為法院的司法裁判，本項為正確選項。\n(D) 教師評審委員會就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所為之決議，性質上為學校或主管機關的行政決定，並非法院裁判（其構成要件詳見《教師法》相關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組成與程序是否具備法院的獨立性與司法審議形式；要件二，後續救濟是走上訴或行政爭訟；效果，(C) 兩項要件均具備，為所求。\n【記憶點】律師懲戒的決定被當成法院裁判，其他懲戒與保障機關的決定都是行政決定，救濟途徑因此完全不同。","【本題的分辨點】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律師懲戒制度的組織與程序規定，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就該制度性質所作的定性；律師懲戒相關規定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而會計師與教師的懲戒、評審制度則另有各自的法律。因此本題的分辨點在大法官解釋的意旨，而不在條文字面。\n【定性的判準】判斷一個委員會的決定是行政處分還是法院裁判，大法官所採的判準大致有三：其一，組成上是否以法官為主體，並具備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其二，程序上是否採取審判上的對審、辯論與證據調查形式；其三，體系上該決定作成後是否即為終局，不再交由行政爭訟程序審查。三者具備，該委員會即被視為法律所設的特別法院，其決定為司法裁判。\n【對照組的程序位置】《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由這三項可以看出，保訓會的權限來自公務人員保障法，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訂定，程序設計是行政內部的權益救濟，與法院的審判組織不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5 條規定：「保訓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這種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寫法，是行政救濟程序的典型體例。\n【與再審議程序的並列】《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該柱句以復審人未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為前提，反面可知復審決定作成後，當事人本得再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這正說明保訓會的決定不是終局的司法裁判。\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問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性質、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的救濟途徑、教師申訴評議決定的性質，或改問特別權力關係的鬆動與救濟途徑的開放。作答方法一致：先看組成與程序，再看決定作成後還有沒有行政爭訟這一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33],"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40,41,42,43],"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101-017",17,"有關監察院之彈劾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101-019",19,"法務部部長因執行死刑擬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101-016",16,"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101-020",20,"有關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101-015",15,"關於總統、副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7-s0101-021",21,"下列何種行政任務，不得以私法之行為形式為之？",[],{"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55},75,17894454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