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101-019",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19,"single","法務部部長因執行死刑擬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得以法務部部長個人名義聲請釋憲","須經行政院層轉","聲請釋憲後，如部長辭職，聲請人資格已不存在，大法官即無須受理本案","關於死刑，已有多號解釋認為並不違憲，大法官無法再行解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機關聲請解釋憲法的聲請人適格、層轉要件，以及受理與否的判斷。\n【正解理由】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時施行的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為聲請的是機關而非首長個人。而法務部是行政院所屬機關，《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法務部的聲請自應經由行政院層轉，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聲請人須為中央或地方機關，部長個人並非該款所定的聲請主體，本項敘述不正確。\n(B)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法務部之上級機關為行政院，本項為正確選項。\n(C) 依上開第 1 款，聲請人是法務部這個機關，機關的存續不因首長辭職而受影響，本項稱聲請人資格已不存在，敘述不正確。\n(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受理與否繫於是否合於該條第 1 項、第 2 項的要件，本項以先前已有多號解釋為由，欠缺依據。\n【涵攝步驟】要件一，聲請主體→中央機關法務部，非部長個人；要件二，有無上級機關→有，為行政院；效果，其聲請應經由行政院層轉。\n【記憶點】機關聲請釋憲，聲請人是機關不是首長；有上級機關的，就得走層轉這道門。","【要件拆解】機關聲請解釋憲法要同時滿足三組要件。第一組是主體：《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的聲請人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機關以其本身名義為之，首長只是代表機關為聲請行為的人。第二組是事由：該款就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等情形分別定明，擇一該當即可。第三組是程序：有上級機關者須經層轉。三組缺一，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3 項即應不受理。\n【層轉條款的兩層意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這一條除了設下層轉的程序要件外，還課予上級機關過濾的義務：聲請不合規定者不得轉請，屬於上級機關依職權即可解決者亦不得轉請。換言之，層轉不是蓋章的形式動作，而是行政體系內部先自行處理的機制，這也是選項 (B) 之所以正確的實質理由。\n【其他聲請主體的並列】《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上開各種聲請主體的要件各不相同，層轉的要求落在有上級機關的機關聲請這一類。\n【法規名稱的時點】本法於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後始改稱憲法訴訟法，並就聲請要件與審理程序作大幅變動；107 年考試當時，適用的法律名稱與條文即為上引者。答題時應以考試當年施行的法律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101-018",18,"下列何者之決定具有法院裁判之性質？",{"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101-020",20,"有關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101-017",17,"有關監察院之彈劾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101-021",21,"下列何種行政任務，不得以私法之行為形式為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101-016",16,"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101-022",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規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