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2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101-020",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20,"single","有關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監察院得對地方公務員提出彈劾","地方公務員概無至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之義務","行政院概不得指揮監督地方公務員","地方公務人員之退休撫卹非由考試院辦理","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央與地方關係中的監察、備詢、行政監督與人事銓敘職掌分工。\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正確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該項的彈劾對象包含地方公務人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該項同樣把地方公務人員列入彈劾對象，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地方公務員在彈劾對象之列，本項為正確選項。\n(B)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該項所稱政府人員未按中央與地方區分，本項以概無義務一語作成全稱否定，與該項文義不合。\n(C)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柱句規定：「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就委辦事項定明係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事務，本項稱行政院概不得指揮監督地方公務員，與該款文義不合。\n(D)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該款未區分中央與地方，本項與之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彈劾對象是否包含地方公務人員→依條文文字包含；效果，(A) 成立，(B)(C)(D) 與條文文義不合。\n【記憶點】地方公務員照樣被彈劾、照樣由考試院管銓敘退撫，委辦事項還要受上級指揮監督。","【要件拆解】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項憲政上的職權分工。選項 (A) 是監察權的對象範圍，條文文字寫的是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並未把地方排除。選項 (D) 是考試院的職掌範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考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把該項各款連著讀可以看出，考試院所掌理的是公務人員制度事項的整體，並未以中央或地方為區分標準。\n【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分野】《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兩款的差別在於責任的內容：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事務本身屬於該團體；委辦事項則是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地方負的是行政執行責任。選項 (C) 把兩者一併否定，忽略了委辦事項這一塊。\n【監督層級的實定法落點】《地方制度法》第 8 條柱句規定：「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8 條第 2 款規定：「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地方制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這一條把行政院對省政府的指揮監督關係寫成明文，也可以印證中央對地方並非全無監督權限。\n【本題的分辨點】選項 (B) 所涉的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有無到立法院備詢的義務，《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只寫到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究竟是課予義務或僅為邀請，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這一塊的分辨點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意旨；而該號解釋所處理的是未到會備詢能否作為刪減補助款的理由，並非作成地方公務員概無備詢義務的全稱結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101-019",19,"法務部部長因執行死刑擬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101-021",21,"下列何種行政任務，不得以私法之行為形式為之？",{"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101-018",18,"下列何者之決定具有法院裁判之性質？",{"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101-022",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規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101-017",17,"有關監察院之彈劾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101-023",23,"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理由之記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必須記明之…",[],{"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