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101-022",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22,"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規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行政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期滿後變更仍受信賴保護原則拘束","經變更之原法規有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者，即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解釋性行政規則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法規適用對象僅對法規存續有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者，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法規變更時信賴保護原則的要件與排除情形。\n【正解理由】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受規範者從一開始就知道該法規只在該期間內適用，信賴基礎自始附有期限。《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期滿當然廢止既是法規自己宣示的效果，期滿後的變更即非對既有信賴的破壞，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定有施行期間的法規於期滿後之變更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本項敘述錯誤，即為所求。\n(B) 原法規有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情形時，即欠缺值得保護的信賴基礎，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本項正確。\n(C) 因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的解釋性行政規則，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本項正確。\n(D) 僅對法規存續抱持主觀願望或期待而無具體信賴表現者，欠缺信賴保護的要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不在保護範圍，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找信賴基礎；要件二，看有無信賴表現；要件三，檢驗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A) 在第一層即不成立，(D) 落在第二層，(B)(C) 落在第三層。\n【記憶點】信賴保護要同時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與信賴值得保護；法規寫明只施行到某日，期滿後的變更就沒有信賴基礎。","【要件拆解】信賴保護原則的操作分三層。第一層是信賴基礎，也就是足以引起人民信賴的國家行為；第二層是信賴表現，人民因該行為而安排自己的生活或財產；第三層是信賴值得保護，也就是沒有可歸責於人民的事由。四個選項恰好把三層都問過一遍。\n【條文的落點】《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定各款，是針對授予利益的違法行政處分被撤銷時，判斷受益人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的標準；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則把類似的評價標準推及於行政法規的變更。兩者的規範對象不同，評價的著眼點則相同：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多數來自受益人自己的不正確陳述或明知違法。\n【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把這兩條並列，可以看出處分層次的信賴保護有存續保障與財產保障兩條路，法規層次的信賴保護則多以過渡條款或合理補救措施處理。\n【版本狀態】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當時，《中央法規標準法》適用 93 年 5 月 19 日修正公布、93 年 5 月 21 日生效的版本，《行政程序法》適用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版本，上開引文即為當時條文。\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另常改問為：法規變更時應如何設置過渡條款；解釋性行政規則變更後可否適用於尚未確定的案件；或以四個選項並列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與比例原則，要考生挑出不屬於信賴保護要件者。判斷順序固定：先定位被信賴的對象是處分還是法規，再逐層檢驗三個要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101-021",21,"下列何種行政任務，不得以私法之行為形式為之？",{"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101-023",23,"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理由之記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必須記明之…",{"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101-020",20,"有關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101-024",24,"下列何者情形，不涉及第三人有無法律上利益之判斷？",{"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101-019",19,"法務部部長因執行死刑擬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101-025",25,"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有關行政組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理由之記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75,1789445442023]